時間:2016年06月27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這篇企業融資論文發表了融資性售后回租的財稅處理,融資性售后回租是一種風險小、回報大的投資機會,那么這種模式應該如何進行財稅處理呢?論文探討了會計法規及稅法比較及注意事項,并分析了如何在能夠是企業的利益最大化。
關鍵詞:企業融資論文,售后回租
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不斷完善(即“營改增”的平穩過渡)和企業的長足發展,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越來越受到企業的關注。企業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通過售后回租的方式,可以盤活資產,既滿足了企業對設備的需要,又滿足了對資金的需求,能夠有效緩解企業資金壓力;而資產的新所有者(即出租人)通過售后回租交易,找到了一個風險小、回報大的投資機會。
一、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的會計準則及稅法相關規定
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是指承租方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后,又將該項資產從該融資租賃企業租回的行為。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承租方出售資產時,資產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報酬和風險并未完全轉移。為了便于清晰掌握具體的會計處理,現將承租方及出租方在各階段的業務處理列表如下:
二、會計法規及稅法比較及注意事項
(一)會計法規及稅法處理中的相似點
(1)承租人(即出售方)在出售資產時會計準則與稅法都沒有作為應稅收入,不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支付的屬于融資利息部分,作為財務費用可以在稅前扣除。
(2)出租方按應收融資租賃款總額減去融資租賃資產價款本金后的差額即未實現融資收益金額為“營改增”的售后租回銷售額,據此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會計法規及稅法處理中的差異點
(1)會計法規定,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并作為計提折舊的基礎。
(2)稅法規定對融資性租賃的資產在回租后計提折舊時,承租人仍按出售前原賬面價值作為計稅基礎計提折舊。
(三)執行會計法規及稅法時的注意事項
(1)確認售后回租業務是否屬于融資性售后回租,必須符合以下規定,缺一不可:①承租方是否以融資為目的;②出租方是否是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
(2)承租方在出售資產時是否可開據發票需要與當地稅務局進行溝通。由于稅法規定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而在以票控稅的情況下,開具發票但不納稅需與國稅局溝通后才可辦理。
(3)出租方提供融資性售后回租服務,以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及對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發行債券利息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向承租方收取有形動產價款本金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承租方只有未確認的融資費用這部分金額才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才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4)出租方在滿足經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或者商務部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這個條件時,提供的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服務,在2015年12月31日前,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可以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優惠政策。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形勢下,企業在進行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時,達到融資的目的的同時,取得資金不用交稅,融資利息并且可以抵稅,融資與租賃資產折舊相抵后,融資的成本較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低,降低了成本,也實現了稅收上的優惠。規范操作,認真核實,客觀的進行會計處理,既維護國家稅收的穩定,也使企業的利益能夠達到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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