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6年08月27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各大企業也有了很多合作模式,協同創新多為(組織)企業內部形成的知識(思想、專業技能、技術)分享機制。本文主要針對協同創新中知識產權利益分配進行了一些研究,文章是一篇經濟類論文發表范文。
[摘要]協同創新是我國創新體系下新的合作模式,知識產權利益分配是協同創新中的核心問題,直接影響合作的持續穩定發展。文章通過比較中美兩國的法律政策,基于成本交易理論、意思自治理論,分層次完善我國協同創新中知識產權利益分配制度,以期能加速創新驅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關鍵詞]協同創新,知識產權,利益分配
當前我國正面臨著新的科技革命和產業革命,加強協同創新可以提高整體創新體系的社會效益。我國產學研協同創新的實踐問題頻發,其焦點問題是知識產權利益分配問題。因此,在不同創新主體之間構建科學、合理、有效的知識產權利益分配制度至關重要。
一、協同創新中相關知識產權利益構成
協同創新是指產業機構、科研機構和高校作為知識經濟活動的主體,為適應國內外社會經濟環境要素的變化,以提升高等教育質量為核心,以技術研發、創新、轉移為合作紐帶,建立產學研合作平臺和聯合機構,開展知識創造、科研開發、技術轉移及應用、教育實踐、人員培訓和咨詢服務等協同創新活動,以實現知識創新、技術開發、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等多種功能。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就其智力勞動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的特點。知識產權利益泛指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利益。明確知識產權利益的構成是分配的前提與基礎,其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知識產權歸屬。知識產權歸屬是指所獲得的技術成果的所有權。協同創新合作涉及多方主體,主要有共有或單獨享有兩種模式。在財政資助類項目中,還涉及國家/政府的知識產權所有權問題。(2)無償使用權、優先使用權,優先受讓權。譹訛各創新主體在合作中有知識、資金、實物等不同的投入,各投資主體若一方享有知識產權,其他的協同創新主體在不損害對方行使專有權的時候,可以無償使用或同等條件下優先使用該知識成果的權利。優先受讓權是指專有權人在轉讓知識產權權利時,如專利權、專利申請權、專利實施許可或非專利技術的轉讓,其他合作主體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受讓的權利。(3)收益分配請求權。協同創新主體就取得的知識成果所獲得的利益進行分配的權利。如知識產權成果投入市場后所取得的經濟利益。此外,協同創新主體在共同研發過程中,轉讓或許可實施研發技術所獲得的收益也計入產學研聯盟利益。(4)獎勵請求權和報酬請求權。我國法律規定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按照創造的貢獻大小有權獲得一定的獎勵或報酬,獎勵報酬的形式可以采取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也可以采取股票、期權等法律規定合理的多種多樣的形式。(5)風險責任分配。協同創新過程中主要有合作風險、技術風險、市場風險。合作風險是由于產學研各方主體的合作條件、價值目標及道德觀念等的差異導致合作關系的不穩定性風險。技術風險是所負責的研發部分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或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或是競爭對手的先行開發成功以及侵權行為存在等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風險。市場風險是技術成果投入市場后,由于市場變幻莫測等因素而對能否取得預期收益存在不確定性的風險。協同創新具有高風險性,對消極利益分配更應有所體現。
二、國內外知識產權利益分配的立法比較評析
國外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國家作為產學研協同創新法律實踐的先行者,1980年,美國通過《拜杜法案》,這項法案的主要內容是允許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聯邦政府合同下的科研項目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大學、非營利組織、小企業所有,政府只保留一種介入權。美國政府這一法案的邏輯就是用稅收、就業機會取得回報,而不是用知識產權取得回報。這一法案在短期內大大提高了科技成果轉化率。其后《拜杜法案》修正案、《史蒂文森•威德勒技術創新法》及其修正案進一步規范和放寬了技術轉移政策,對產學研協同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歸屬、利益分配規則及報酬獎勵作了具體規定。譺訛美國政府通過政策激勵并適時的對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完善,積極促進了科技創新并實現成果轉化。通過梳理我國產學研相關的法律法規可以發現,目前我國基本上形成了以《科學技術進步法》為基本原則,《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合同法》等具體法律來確定權益的歸屬及分配。此外,許多地方也制定了與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相適應的地方性法規及規章來扶持鼓勵區域協同創新的發展。但是我國的法律法規涉及多部門多領域、龐雜分散,沒有形成專門的法律體系,而且多為原則性規定,相互之間規定不一致,操作性不強。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背景下,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很低,1996年的《科技成果轉化法》已明顯不合時宜,2015年我國對其做了修改,出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其中取消了繁雜的審批權限;賦予了科研機構的成果使用權、處置權;明確了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的獎勵及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獲得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的形式;強化企業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主體作用;營造了與之相適應的稅收、政策市場環境,這對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推動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推進經濟提質增效具有重要意義。但為深入貫徹落實亟需配套的實施細則跟進。
三、協同創新中知識產權利益分配的法理基礎分析
(一)成本交易理論
英國經濟學家科斯提出交易成本概念,威廉姆森將交易成本主要分為搜尋成本、信息成本、議價成本、決策成本、監督成本及違約成本。譻訛同樣在產學研合作前,創新主體要付出尋找合作方、市場調查、通過談判、簽約、監督合同履行等成本。合作中企業主要是資金、場地投入,大學或科研機構主要是設備、技術投入,這些都可以量化為統一計量單位的成本投入。同時在合作中也會產生風險,比如通常由高校或科研院所承擔產品研發的技術風險,由企業承擔產品推廣與運用的市場風險,產學研合作本身就是為降低合作成本的制度安排,根據“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基于成本交易理論,應該對合作各方按照投入比例,風險承擔大小合理分配利益。
(二)意思自治理論
意思自治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民事活動,管理自己的事務,創設自己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國家和他人的非法干涉。在協同創新合作中,除國家或政府資助外,大部分的產學研對接都是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自發形成的,他們根據自身的合作條件,雙方協商談判以契約方式創設權利義務從而最大化滿足自我需求。這就是意思自治的充分體現。但是意思自治也不是毫無界限,比如在專利轉讓中,發明人轉讓職務發明創造的知識產權成果時若濫用意思自治,則可能會導致國有資產流失,因此仍需要法律政策加以限制。在約定優先的原則下,法律應當在合作方協議利益分配出現漏洞、存在空白或出現分歧等特殊情形下作出規范,以避免知識產權糾紛。而在涉及公共利益時,意思自治原則當然排除適用。
四、協同創新知識產權利益分配規則的完善建議
(一)各協同創新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
由于協同創新主體的復雜性,其在價值標準、利益訴求等方面的不同,再加上我國法律法規不完善、利益評估機制不協同、利益監督機制缺失、信用體系不健全、信息不對稱缺乏有效溝通等導致利益分配上的矛盾。當前我國創新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規則大多數由創新主體自主決定,充分體現意思自治原則,主要受《合同法》和《專利法》調整。要讓創新主體切實形成風雨同舟的合作體系,最關鍵的是要使合作中的權利、義務更加明確化、合理化。因此首先要加強合同的管理。合作各方要認真簽訂合同,明確各方的權、責、利,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利益分配以及違約責任、解決糾紛爭議的法律途徑,并嚴格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其次要建立科技中介機構監督保障體系。譼訛通過引入科技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技術咨詢、成果估價等服務,搭建起連接合作方的橋梁,消除信息不對稱,以維護合作關系的和諧、穩固。
(二)單位與內部科研人員的利益分配
單位與科研人員的利益分配主要是指科研人員為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進行的研發活動而最終知識成果歸屬單位,即職務發明創造這一情形。在這種情況下利益分配主要涉及科研人員的獎勵請求權和報酬請求權。關于獎勵和報酬的規定,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75條規定單位自行實施發明或實用新型后,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從實施所得利潤納稅后提取不低于2%,外觀設計不低于0.2%作為報酬,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由單位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第76條規定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發明人或設計人應當從許可實施該項專利收取的使用費納稅后提取不低于10%作為報酬。《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29條規定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將其職務科技成果轉讓給他人的,單位應當從轉讓凈收入中提取不低20%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第30條規定企事業單位獨立研發或者合作開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應當連續三至五年從實施該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對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采用股份形式的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折算為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作為獎勵。由此可見,我國相關規定中獎酬標準不一致、形式單一,也未作出對不兌現獎酬制度的懲處措施,實踐中過低的回報極易挫傷科研人員的創造熱情。譽訛欣喜的是,在《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中規定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可以從收益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獎勵,規定統一了獎勵報酬的最低標準。各單位在制定具體獎勵政策時,應征集廣大科研人員的意見,保障員工的話語權,提高報酬和獎勵的基數,根據科研人員對合作項目的貢獻大小按比例給予獎勵以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保障科研人員和單位的利益。
(三)在國家/政府資助項目中的利益分配
目前我國很大一部分科技創新項目都是國家/政府資助的,在這類項目中國家/政府如何更好地參與到知識產權的利益分配應區別對待。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對其作出規定,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學技術基金項目或者科學技術計劃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專利權、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和植物新品種權,除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外,授權項目承擔者依法取得。而知識產權法正是通過對私權的保護建立了利益驅動機制,通過權利限制制度建立了以公共利益為目標的利益平衡機制。譾訛社會公共利益大于個人利益,國家/政府作為投資方,當知識產權成果涉及社會公共利益時,國家/政府作為成果的所有者無可非議,理應參與收益的分配,項目承擔單位享有報酬獎勵請求權和優先使用權。在不涉及公共利益資助項目中識產權歸屬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者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實施的或者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享有無償實施權和介入權。原則上不參與知識產權的利益分配,因為取得經濟上的盈利或者財政收入并不是國家/政府的目標,鼓勵發明創造,提升我國的創新能力,實現科技成果轉化運用,增強社會效益才是國家/政府參與協同創新的訴求。
經濟類論文發表期刊推薦:《經濟學動態》(月刊)1960年創刊,是由中國社科院經濟研究所主辦的經濟類綜合性理論刊物。反映國內外經濟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與動態,促進經濟理論工作的開展。辟有經濟科學新論、經濟熱點分析、學術探討、會議綜述。辟有經濟科學理論、經濟熱點分析、學術探討、會議綜述、學術資料、經濟體制改革、調查與建議、地區經濟、企業管理、中外學術交流、外國經濟理論動態、世界經濟、外國經濟理論評述等欄目。讀者對象為經濟理論研究人員、經濟工作者及經濟院校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