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3月01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要]在2015~2020五年的運營中,亞投行在運營制度目標、業務領域和環境與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正朝著與傳統多邊開發銀行越來越趨同的方向變化。作為一家由新興經濟體倡議籌建的新型多邊開發銀行,為什么亞投行會出現運營制度趨同?借鑒國際組織的社會化理論,作者指出,亞投行運營所處國際制度環境中的強制機制、模仿機制和規范性機制是導致亞投行運營制度趨同的三種主要因果機制。在強制機制方面,來自歐洲股東國、國際評級機構以及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壓力,使得亞投行運營制度不斷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在模仿機制方面,“一帶一路”與亞投行關系模糊所產生的社會環境不確定性,以及基礎設施投資高風險所產生的技術不確定性,使得亞投行運營制度不斷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在規范性機制方面,亞投行與傳統多邊開發銀行工作人員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歷相似,且積極參與國際多邊開發銀行大家庭的聯合融資和政策對話,使得亞投行運營制度不斷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研究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及其形成原因,可以為考察當前中國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帶來政策啟示。
[關鍵詞]亞投行;新型多邊開發銀行;傳統多邊開發銀行;運營制度趨同;國際制度環境;全球治理改革
一、引言
作為一家由新興經濟體倡議籌建的新型多邊開發銀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下文簡稱“亞投行”)承載著中國推動多邊開發銀行制度創新和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使命。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提出,“亞投行的成立,對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改革完善具有重大意義,順應了世界經濟格局調整演變的趨勢,有助于推動全球經濟治理體系朝著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發展。
亞投行應該結合國際發展融資領域新趨勢和發展中成員國多樣化需求,創新業務模式和融資工具,幫助成員國開發更多高質量、低成本的基礎設施項目”。[1]時任中國財政部部長、亞投行中國理事肖捷也強調,“中國希望亞投行能夠打造自身優勢和特色,為現有多邊開發銀行體系增添新活力,展示其作為21世紀新型多邊開發銀行的獨特性與創新性”。[2]
實際上,亞投行在董事會非常駐、精簡官僚機構等方面確實也進行了不小的制度創新,減少了多邊開發銀行的官僚主義,提升了運營效率。然而,回顧亞投行2015~2020五年的制度變遷進程會發現,亞投行在運營制度目標、業務領域和環境與社會保障制度等運營制度方面卻在朝著與傳統多邊開發銀行越來越趨同的方向變化。在運營制度目標上,亞投行在建立之初確定的“生產性基礎設施優先于非生產性基礎設施”的目標原則逐漸被改變,[3]開始將屬于非生產性基礎設施的“社會基礎設施”作為投資重點,并計劃于2025年達到氣候投資占比超過50%的目標,[4]這就使得亞投行日益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側重于氣候環境等“非生產性領域”的運營制度目標。
在業務領域上,針對亞洲國家對煤電依賴程度較高的現實,亞投行2017年的能源戰略提出要“允許有條件投資煤電項目”,[5]但亞投行卻在2020年宣布將調整其能源戰略,不會再為任何火電廠或者涉煤項目提供資金,日益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不投資煤電項目的業務政策立場。[6]
在環境和社會保障制度上,亞投行創建之初,提出要簡化一些與項目無關的僵化標準,采取“結果導向”和“風險導向”的環境和社會保障制度。但在新版的《環境與社會框架》中,亞投行將氣候變化、性別平等、勞工權益與殘疾群體利益保護納入保障范疇,并要求所有的項目方都要進行相應的風險評估、監管與機制建設,這表明亞投行開始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全面綜合”的環境與社會保障制度。[7]
作為一家由新興經濟體倡議籌建的新型多邊開發銀行,為什么亞投行的運營制度會越來越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這是本文試圖回答的問題。從既有研究成果來看,國內外大多數關于亞投行的研究,側重于分析亞投行的成立背景、歷史演進、法律規則、投票權力和大國博弈,而對于亞投行在運營制度上與傳統多邊開發銀行趨同的現象,尤其是對運營制度趨同形成的原因,未能進行深入探討。對此,本文從國際組織的社會化理論出發,探討亞投行初始五年運營所處的國際制度環境對亞投行運營制度的塑造作用,提出亞投行運營制度環境中的強制、模仿和規范性三種社會化機制是導致亞投行出現運營制度趨同的主要因素。
在強制機制方面,來自歐洲股東國、國際評級機構以及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壓力,使得亞投行運營制度不斷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在模仿機制方面,“一帶一路”與亞投行關系模糊所產生的社會環境不確定性,以及基礎設施投資高風險所產生的技術不確定性,使得亞投行運營制度不斷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在規范性機制方面,亞投行高級管理層和普通員工大多具有在傳統多邊開發銀行任職的經歷,并經常參加相關的國際會議,與傳統多邊開發銀行人員所形成的“認知共同體”,使得亞投行運營制度不斷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探討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現象及其形成原因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在理論價值方面,社會化理論是建構主義國際組織理論的重要分支,[8]既有理論主要探討的是國家在國際體系中如何被社會化,而對于國際組織是如何被社會化的分析較少,因此,本文致力于構建國際組織的社會化理論,有助于進一步豐富建構主義視角下的國際組織理論研究。在現實意義上,亞投行是第一個由中國倡議籌建的新型多邊開發銀行,承載著中國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變革的歷史使命,亞投行向傳統多邊開發銀行的運營制度趨同反映了中國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存在著一定的限制性因素。因此,探討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及其形成原因,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中國參與全球治理改革背后的政治邏輯。
本文結構安排如下:全文共分為七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提出研究問題;第二部分詳細闡述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變化;第三部分為解釋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提出一個國際組織社會化理論的分析框架,主要包括強制、模仿和規范性三種社會化機制;第四部分從強制機制來解釋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第五部分從模仿機制來解釋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第六部分從規范性機制來解釋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第七部分在總結全文的基礎上,討論亞投行運營制度趨同對中國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的啟示。
二、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
從概念界定上看,廣義的制度包括文本制度和運營制度兩種,本文所指的制度主要是指運營制度。文本制度是指國際組織以文本的形式體現的制度,是一種靜態的、紙面上的制度。對于亞投行而言,文本制度主要是指作為亞投行根本大法的《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9]和《〈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協定〉報告》[10],由成員國通過國際多邊談判來制定,并由亞投行的理事會通過,主要內容是規定了亞投行的治理架構、投票權分配、法律規則等。運營制度是指在國際組織實際運營中所形成的制度,是一種動態的、實施過程中的制度。對于亞投行而言,運營制度主要是指亞投行在項目投資過程中所形成的戰略和政策,由亞投行的董事會制定通過。2015年創立至今,亞投行先后制定了“項目采購政策”“信息披露政策”“能源部門戰略”“環境與社會框架”“國際關系運營政策”“可持續城市戰略”“水部門戰略”“數字部門戰略”等一系列戰略與政策,其運營制度體系已初步建成。
(一)運營制度目標
2015年5月通過的《亞投行協定》提出,亞投行的宗旨目標是“通過在基礎設施及其他生產性領域的投資,促進亞洲經濟可持續發展、創造財富并改善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其核心職能是“推動亞洲區域內發展領域的公共和私營部門投資,尤其是基礎設施和其他生產性領域的發展”,[9]其中,“生產性領域優先于非生產性領域”是一條基礎性原則。2015年10月,金立群行長在美國布魯金斯學會的演講中強調,亞投行的三大戰略重點是可持續基礎設施、跨境互聯互通與動員私人資本,當中生產性基礎設施的優先級別肯定要高于非生產性基礎設施。[3]然而,2020年9月,亞投行發布的第一份公司戰略(2021~2030年)將非生產性的“氣候投資”設為戰略方向,并提出到2025年氣候投資占比將會超過50%的目標。[11]2021年1月,亞投行明確將“社會性基礎設施”作為新增投資重點,并打算建立專門的社會性基礎設施部門。[4]
這就表明亞投行運營制度目標中非生產性領域的比重越來越大,與傳統多邊開發銀行生產性領域投資比重下降的發展趨勢保持了一致。亞洲開發銀行在包括農業、工業在內的生產性基礎設施領域的投資占比從1968年的61%下降至2016年的34%,而世界銀行在農業、工業(除能源部門外)的生產性基礎設施領域投資占比則從1976年的54%下降至2016年的28%。[12]
而亞投行中的發展中國家以及部分創始成員國的代表對此表達了質疑。在亞投行2019年的盧森堡年會上,埃及財政部長穆罕默德·馬伊特指出,亞投行與成員國之間對“基礎設施”的定義存在分歧,如果想要更好地解決低收入國家的發展問題,亞投行必須要明確是否會繼續聚焦“生產性基礎設施”。[13]曾參與《亞投行協定》談判的澳大利亞官員克里斯·雷格亦提出,“亞投行是否應在創立第五年便加大對非生產性基礎設施的投資力度,分散其投資重心?如何才能在不依賴成員國補充認繳資本的前提下更好地服務于低收入成員國的基礎設施需求?這些都值得亞投行進行反思”。[14]
(二)業務領域
2017年6月發布的《亞投行能源部門戰略》指出,煤炭對許多亞洲國家而言是賴以生存的重要能源;剂夏茉丛趤喼薜哪茉唇Y構中占比達86%,煤炭占比高達43%,遠超世界平均水平。[5]在減碳目標的驅動下,許多亞洲發展中國家的核能投資計劃亦提上日程。以中國為代表的新興經濟體也對核能發展持積極態度,其中,金磚五國在2016年的《果阿宣言》中就明確表示,“核能利用將在部分金磚國家落實2015年氣候變化《巴黎協定》承諾和長期減少全球性溫室氣體排放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我們強調,引進用以擴大民用核能能力的技術和資金的可預測性十分重要,這有利于金磚國家實現可持續發展”。[15]2016年1月,金立群行長在達沃斯論壇被問及“亞投行是否會投資煤電與核電項目”時也表示,對于亞投行這一全新的多邊機構而言,任何能源項目都要有助于節能減排,如果有些煤電項目達到了環境標準,這仍然是可以考慮的。核電的優勢在于其清潔性,人們擔心其安全性,但安全問題總是能夠解決的。[16]
亞投行副行長馮·阿姆斯伯格也表示,考慮到對有些國家而言,煤電是唯一的選擇,亞投行不會完全回避對煤電項目的投資。[17]然而值得關注的是,2020年11月,亞投行投資煤電業務的政策立場發生改變。金立群行長在創新經濟論壇上提出,亞投行2017年制定的能源戰略并未將涉煤項目排除在融資范圍內,但是,未來兩到三年,這一戰略將發生變化,亞投行不會再為任何火電廠或者涉煤項目提供資金。[6]
就核電項目而言,亞投行在經歷了兩版草案征集意見階段后,在能源戰略中明確表示不會考慮投資核電,亦不會進行有針對性的能力建設,這就排除了亞投行未來投資核電項目的可能性。[5]簡言之,從不排除對煤電與核電項目投資的可能性,到完全排除對煤電與核電項目投資的可能性,亞投行的業務政策領域發生了變化,與傳統多邊開發銀行不投資煤電與核電項目的政策立場趨于一致。
(三)環境與社會保障制度
2016年2月,亞投行發布了首版《環境與社會框架》。2019年2月,亞投行對《環境與社會框架》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于2021年5月進行了第二次修訂。在亞投行籌建階段,中國便指出傳統多邊開發銀行的環境與社會保障制度采取統一的法律框架,囊括了許多與具體投資項目無關的考核標準,增加了不必要的項目成本,較為僵化,并提出新型多邊銀行的環境與社會保障制度應當轉向“結果導向”與“風險導向”,把關注重點投向切實存在重大風險的地方。[18]然而,經歷了修訂之后的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框架》亦開始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
首先,擴大了環境與社會風險的覆蓋范圍。就環境與社會風險定義而言,2019年的修訂借鑒了世界銀行的《環境與社會標準》第5條與第6條,新增對項目方征用土地與大壩評估和施工安全的規范與規則。[7]2021年的修訂還明確將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勞工權益、性別平等、殘疾人權益保護等風險納入監管范圍。[7]
此外,亞投行對項目的評估標準日益全面、綜合,這也意味著與“結果導向”和“風險導向”漸行漸遠。其次,嚴格了對環境與社會風險的責任與義務。亞投行2016年的初版《環境與社會框架》僅要求對私人部門主導的項目設立針對勞工的申訴機制,而2021年的修訂版則明確要求針對所有項目設立勞工的申訴機制,并建立有效的信息公開制度。[7]此外,修訂版還要求項目方履行各國應對氣候變化的承諾,并對項目過程中可能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進行預估。
最后,加強了銀行對環境與社會風險的監管職能。2016年的初版《環境與社會框架》強調銀行在項目審批階段,可以對借款國的環境社會標準與亞投行的環境社會標準進行對比測試,然后決定適用何種環境與社會標準。[19]而2021年的修訂版則明確要求銀行敦促借款國建立符合亞投行政策與規定的環境與社會保障制度,必要時銀行可制定具體的環境與社會行動計劃,以保證項目方“合規”,這實際上就排除了適用借款國環境與社會標準的可能性。
三、理論框架:國際組織的社會化理論
社會化是建構主義制度理論的一個核心概念,指的是身處同一制度環境中的組織往往會采取相似的制度特征。①國際政治領域的社會化理論致力于研究國家等國際行為體在與其他國際行為體互動的過程中,內化國際社會的規范與制度,成為國際社會一分子的過程。[8][20][21]對一個組織而言,當一個新組織面對其運營所處的制度環境時,為了生存并迅速適應新的制度環境,會自覺或不自覺地采納許多與傳統組織相似的制度特征。建構主義制度研究的兩位領軍學者約翰·邁耶和布萊恩·羅恩最先提出了組織與所處的制度環境之間存在趨同關系的理論命題。[22]
制度環境通常是指一個組織所處的法律制度、文化期待、社會規范和觀念制度等為人們所廣泛接受的社會事實。組織的制度化過程是指組織不斷接受和采納外界所公認的制度特征或者社會事實的過程。如果組織的制度特征有悖于制度環境就會出現合法性的危機,對組織的發展造成困難。與邁耶和羅恩將制度環境理解成抽象的社會事實不同,保羅·迪瑪奇奧與沃爾特·鮑威爾對制度環境進行了操作化,發展出了制度環境如何塑造組織制度特征的中層理論,主要表現為制度趨同發生的因果機制和作用條件。[23]為什么新組織會采納傳統組織的制度特征?其因果機制是什么?
具體而言,在什么樣的條件下新組織會加快采納傳統組織的制度特征?對此,迪瑪奇奧和鮑威爾提出了三種主要的因果機制和相應的實證研究假設。首先,強制性趨同機制,即新組織被迫采納與傳統組織相似的制度特征。強制機制主要與新組織對制度環境中的資源依賴程度有關。例如,按照上市公司的法律規定,公司在上市時需要公開自己的財務狀況,盡管公司本身不愿意這樣做,但為了獲得上市的各種資源,公司不得不這樣做。
因此,可以得出研究假設1:當新興組織對所處制度環境中的資源依賴程度越高時,新興組織就越有可能會與傳統組織出現運營制度趨同。其次,模仿性趨同機制,即新組織主動模仿學習傳統組織的制度特征。模仿機制主要與新組織所處制度環境中的不確定性程度相關,不確定性誘發了模仿行為。例如,大學之間的模仿程度要遠遠高于企業之間的模仿程度,其原因在于大學的主要目標是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對于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標準,本身較為模糊和不確定,使得大學更有可能去模仿它所認為比較成功的其他大學;而企業的主要目標是盈利,相對清晰和確定,使得企業不需要去模仿其他的企業。
因此,可以得出研究假設2:當新興組織所處制度環境的不確定性程度越高時,新興組織越有可能會與傳統組織出現運營制度趨同。最后,規范性趨同機制,即新組織與傳統組織所共享的社會規范使得新組織采納傳統組織的制度特征。新組織工作人員與傳統組織工作人員具有相似的教育背景和工作經歷,以及高度專業化和共享知識所營造的規范性環境會導致新組織與傳統組織的制度趨同。例如,中國改革開放以后,涉外企業與國際接軌的程度要遠遠高于非涉外企業,其原因在于涉外企業招聘的工作人員多數具有國際教育的背景,并經常參加國際的交流活動。
因此,可以得出研究假設3:當新興組織所處制度環境中的專業化程度和觀念共享程度較高時,新興組織越有可能會與傳統組織出現運營制度趨同。綜上所述,強制機制、模仿機制和規范性機制是導致新興組織與傳統組織出現運營制度趨同的主要因果機制。需要強調的是,作為一個中層理論,國際組織的社會化理論融合了理性主義和建構主義的理論元素,三種運營制度趨同機制并非全然孤立,更多時候是相互影響,共同發生作用。其中,強制機制和模仿機制更多是從權力和利益的角度來分析制度趨同,即新興組織之所以會采納傳統組織的制度特征,主要是出于提高新興組織適應環境能力的理性主義考慮;而規范性機制則更多是從共享觀念的角度來進行分析,帶有較濃的建構主義色彩。
四、強制機制與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
作為一個誕生時間不長的新型多邊開發銀行,亞投行只有依靠股東國的政治支持、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認可,以及國際公民社會的聲譽資源,才能成長為真正意義上的國際多邊機構。對這些資源的依賴是導致亞投行出現強制性運營制度趨同的重要原因。首先是來自股東國,尤其是歐洲股東國的強制性趨同壓力。
亞投行的歐洲股東國多出于對亞投行制度建設的關切申請成為創始成員國,希望能從亞投行的籌備期開始,保證銀行的治理結構、業務范圍與具體政策對標國際標準。[24][25]其中,英國將亞投行的環境與社會保障政策視為其是否達到國際最佳標準的主要依據。[26]法國關注亞投行在落實氣候變化《巴黎協定》的貢獻與創舉。德國則對亞投行是否投資煤電與核電項目表達了特別訴求。[27]
依據《亞投行協定》,銀行的制度建設由董事會負責,需要成員國總投票權的四分之三多數通過,即需要75%以上的贊成票。[9]以歐洲股東國為主的兩大選區總投票權占比為22.8%,是重要的投票力量。而若依據世界銀行貸款標準劃分的傳統借款國與非傳統借款國區分來看,亞投行中非傳統借款國的投票權共占36.155%,具有強大的政策否決能力。①
運營五年來,歐洲股東國對亞投行的運營制度建設產生了重要影響。就問責機制而言,銀行創立之初,歐洲股東國便要求在《亞投行協定》中明確,亞投行應當依據透明、公開、獨立和問責的原則設計涉及項目投訴的監督機制。[27]2018年,德國、英國等國家推動銀行建立了旨在明確銀行行長與董事會權責關系的內部問責機制。[28]這一問責機制賦予了董事會問責行長、每年對行長進行績效評估的權力。[29]
澳大利亞、奧地利、瑞典、瑞士、波蘭等國家均表示了對亞投行建立問責機制的認同與贊賞。[30]在亞投行能源戰略制定的過程中,考慮到以德國為代表的歐元區國家反對投資核能項目的堅定立場,亞投行選擇了擱置進行核能投資能力建設的計劃,進一步向普遍對核電項目持排斥態度的傳統多邊開發銀行靠攏。[24]2020年,在亞投行釋放出排除煤電投資的信號后,瑞典、英國等國家也在第一時間表示了支持與認可。[26]其次是來自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的強制性趨同壓力。
到國際資本市場發債融資是亞投行的重要資金來源。截至2020年底,亞投行發債融資額度達115.95億美元,其中發行的國際債券在總發行債券中占比超過96%,多為美元與英鎊。[31]一般而言,到國際資本市場發債融資就離不開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信用評級越高的多邊開發銀行,發行債券所需付出的利率也越低,即融資成本越低。[32]因此,國際信用評級機構所給出的信用評級對亞投行降低發債融資成本、提高發債融資能力具有重要意義。國際三大信用評級機構穆迪、標準普爾和惠譽均對亞投行“對標”傳統多邊開發銀行的運營制度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穆迪的評級報告要求亞投行的制度、政策與運營表現應與高評級的多邊開發銀行保持一致,否則將下調其信用評級。標準普爾則明確表示了對亞投行制度建設的關注,認為亞投行應當學習亞開行與世界銀行的先進做法。例如,穆迪和標普在2017年的評級報告中,將當時仍處在建立過程中的亞投行風險管控機制與其未來的信用評級直接掛鉤,要求亞投行“對標”國際標準,并在之后幾年的評估報告中肯定了亞投行修訂《環境與社會框架》、建立公眾問責機制的做法。[33]
金立群行長也表示,“亞投行能拿下3A的國際信用評級非常不容易,3A評級與博士學位不同,博士學位拿到了就是終身的,但評級不是,如果銀行經營不好,3A評級任何時候都可以下調,因此,我們需要不懈努力”。[34]值得關注的是,在綠色債券市場迅猛發展的背景下,國際評級機構對亞投行“環境與社會治理”(ESG)的壓力在逐步增強。以往國際評級機構主要關注多邊開發銀行在財務指標方面的表現,對多邊開發銀行在氣候環境方面的考量較為有限。[35]但自2019年以來,三大評級機構陸續推出專門的ESG信用評級系統,顯示出對環境與社會治理的重視。
ESG信用評級系統和標準的評估報告也日益成為投資者的重要參考。對亞投行而言,可持續債券以及于2019年建立的亞洲氣候債券投資項目都需要ESG信用評級系統的背書。2019年ESG的評級報告便明確指出,亞投行在氣候變化問題上的表現低于行業平均水平。[36]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為了提升ESG評級結果,亞投行于2020年宣布排除對煤電項目的投資,并打算大幅度提升氣候投資的占比。
最后是來自全球公民社會的強制性趨同壓力。公民社會組織自2015年起便開始關注亞投行的運營制度建設。“問責咨詢組織”“包容性發展組織”等非政府組織積極參與亞投行運營制度建設的公眾意見咨詢過程,對亞投行公眾問責機制、《環境與社會框架》、能源戰略等建言獻策,并提出亞投行作為新型多邊開發銀行,需要真正做到國際“最高標準”。
“問責咨詢組織”不滿足亞投行只是達到多邊開發銀行的平均水平,而希望亞投行能成為多邊開發銀行的建制“領跑者”。“包容性發展組織”更是成為了亞投行公眾問責機制的“宣傳員”,致力于提升該機制在當地居民中的“知名度”。[37][38“]銀行觀察組織”“德國觀察組織”則跟蹤亞投行部分項目對當地居民生活與生態環境的影響,成為了重要的第三方“問責”機構。
在2019年亞投行盧森堡年會期間,公民社會組織成為亞投行決定改變煤電投資立場的重要“推手”。“青年氣候”“反抗滅絕”等組織在會場外舉行了多場示威活動,對亞投行未排除煤電投資可能、化石燃料項目投資占比過高等問題表達強烈反對。[39]國際氣候聯盟“大轉變運動”也發起了線上活動,動員環保人士給亞投行發郵件,要求明文排除投資煤電項目的可能性,并發布具體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計劃。[40]亞投行亦十分重視公民社會組織的意見,視之為重要的政策學習機會。[41]
2018年2月,亞投行負責政策和戰略的副行長馮·阿姆斯貝格在給亞行非政府組織論壇的回信中允諾將聽取來信建議,關注亞投行投資的第三方金融機構在環境與社會領域存在的風險,并會與其他多邊開發銀行密切溝通處理類似事宜的經驗與教訓。[42]此外,在政策制定階段,亞投行亦公開了在公眾咨詢階段所得到的意見與建議,以表示對公民社會組織意見和建議的重視。[43]
總體上看,在初始五年運營的制度環境中,來自歐洲股東國、國際信用評級機構和全球公民社會的壓力,使得亞投行在運營制度上不斷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其中,歐洲股東國提供的政治支持、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的3A評級以及在全球公民社會的崇高聲譽,都是亞投行適應制度環境所依賴的重要資源。因此,這與研究假設1“當新興組織對所處制度環境中的資源依賴程度越高時,新興組織就越有可能會與傳統組織出現運營制度趨同”保持了一致。
五、模仿機制與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
當新興國際組織運營所處制度環境不確定性程度較高時,新興國際組織會主動去模仿較為成功的傳統國際組織,這實際上是新興國際組織降低不確定性和適應制度環境的一種理性策略。在亞投行初始五年的運營中,“一帶一路”與亞投行關系模糊所產生的社會環境不確定性,以及亞投行基礎設施投資項目高風險所產生的技術不確定性,是導致亞投行主動模仿傳統多邊開發銀行的兩大重要動力。
一方面,社會環境的不確定性。亞投行和“一帶一路”都是中國提出的國際合作倡議,兩者提出的時間點基本相似(2013年前后),兩者的內容也基本相似(聚焦基礎設施與互聯互通建設),因而,在亞投行初始運營的制度環境中,亞投行一直被認為是為中國“一帶一路”倡議服務的銀行,即“‘一帶一路’銀行”,其多邊性受到質疑。英國皇家聯合軍種研究院的菲洛·潘圖奇在分析了亞投行的第一批項目后,認為亞投行75%的項目都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相關,并由此認為亞投行只是服務于中國政府“一帶一路”倡議的戰略工具。[44]而一旦亞投行被貼上了“‘一帶一路’銀行”的標簽,其3A信用評級、獲取優質項目資源的能力,以及同其他多邊開發銀行的聯合融資都會受到負面影響。
六、規范性機制與亞投行的運營制度趨同
當新興國際組織的工作人員與傳統國際組織的工作人員教育背景和工作經歷相似,且處于高度專業化和共享觀念的規范性環境時,新興國際組織更有可能與傳統國際組織運營制度趨同。對于亞投行而言,亞投行的高級管理層和普通員工大多擁有英美名校法律和金融專業教育背景以及在傳統多邊開發銀行工作的經歷,且積極參與國際多邊開發銀行大家庭的互動和交流,大大提升了亞投行與傳統多邊開發銀行的觀念共享和運營制度趨同水平。
七、結語
從國際組織的社會化理論視角出發,本文探討了亞投行在初始五年運營中所表現出的與傳統多邊開發銀行的運營制度趨同現象及其形成原因。從現象來看,亞投行的運營制度目標中“非生產性基礎設施”的比重越來越高,業務領域中“煤電”和“核電”項目投資的可能性被完全排除,環境和社會保障制度日益導向“全面綜合”的風險防范原則。從形成原因來看,在2015~2020五年的運營中,亞投行運營所處的國際制度環境對亞投行的運營制度具有很強的塑造作用,主要通過強制、模仿和規范性三種機制來發揮影響。
在強制機制方面,亞投行對歐洲股東國的政治資源、國際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資源和全球公民社會的聲譽資源具有很強的依賴性,這就使得亞投行不斷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在模仿機制方面,亞投行為應對其與“一帶一路”倡議關系模糊所產生的社會環境不確定性,以及基礎設施投資項目高風險所產生的技術不確定性,主動模仿學習傳統多邊開發銀行的制度規則;在規范性機制方面,亞投行工作人員大多具備英美名校的金融和法律教育背景以及在多邊開發銀行的工作經驗,且積極與其他多邊開發銀行進行政策溝通與對話,使得亞投行不斷趨同于傳統多邊開發銀行。
銀行發展論文: 構建智能化客戶體驗管理體系賦能銀行數字化戰略轉型
從中國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的角度來看,亞投行的案例研究具有重要啟示意義。亞投行的創建是中國對現有全球經濟治理體系的弊端及制度改革不力的回應,其創新性在于亞投行堅持高標準、高質量,把遵循國際通行標準、尊重普遍發展規律同適應各成員自身發展的實際需要有機結合起來,創造國際發展合作的最佳實踐。[51]
亞投行的運營實踐表明,美國將中國視為現有國際秩序的“修正主義者”是錯誤的,中國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并不是要徹底否定傳統全球治理體系,而是會積極吸收和學習以往全球治理的經驗和成果,并根據時代要求添加新的內涵。換言之,中國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的實踐是極為慎重的,既很好地遵循了現有國際秩序原則和國際慣例,同時也努力展現新作為,其根本目標是完善現有國際秩序,而不是為了破壞或者替代現有國際秩序。
作者:朱杰進胡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