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页欧美-第一页综合-丁香花成人另类小说-丁香久久-顶级欧美色妇xxxxbbbb

學術咨詢

讓期刊論文更省時、省事、省心

我國家族信托的法律適用問題

時間:2022年05月16日 分類:經濟論文 次數:

摘 要:隨著遺囑信托被寫入《民法典》,以及家族財富傳承與規劃的需求不斷增長,信托資產跨境配置越來越多,可以預見與家族信托有關的涉外糾紛將日益涌現,法律沖突不可避免。目前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涉外信托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出的規定尚不完善。第一,家

  摘 要:隨著遺囑信托被寫入《民法典》,以及家族財富傳承與規劃的需求不斷增長,信托資產跨境配置越來越多,可以預見與家族信托有關的涉外糾紛將日益涌現,法律沖突不可避免。目前我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對涉外信托關系的法律適用作出的規定尚不完善。第一,家族信托的當事人“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并非在所有情況下都能實現,因為信托可以通過單方法律行為即可設立。第二,當事人對信托適用的法律進行選擇的權利沒有限制,極易與既有法律相悖。第三,目前的《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所規定的默認規則可能會與既定法律相沖突,也會帶來法律適用的不確定性,不利于信托制度的發展。因此建議我國的信托法律適用法借鑒《海牙公約》和英美法的經驗,采納有限制的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最密切聯系原則并重,以及分割法律適用原則,推動《信托法》的修法并積極參與國際公約及其談判。

  關鍵詞:信托法;信托法律適用;信托法律沖突;海牙公約;法律關系適用法

信托論文

  一、家族信托及其法律沖突

  傳統的英美信托起源于英美衡平法,多為家庭財富傳承之目的而設立,因此又稱為家族信托(family trusts,或家庭信托)。后來信托制度被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引進,也在我國落地并發展。近年來家族信托在我國興起,2020年“遺囑信托”被正式寫入《民法典》,2021年兩會期間又有數位代表不約而同地提出發展家族信托制度的提案,①標志著我國民事信托即將步入快速發展時期。家族信托興起后,涉外信托問題就會出現,因為信托關系以財產為中心,涉及至少兩個主體。而個人和家庭財富經常跨境流動,當信托關系人或者信托財產位于兩個以上司法轄區時,一旦發生糾紛,就可能產生法律沖突問題。例如,中國內地公民甲在開曼群島設立家族信托,由開曼群島的信托公司乙作為受托人,為移居美國的私生子丙的利益管理持有。那么,這里甲是信托設立人,乙是受托人,丙是受益人,該信托分別涉及中國大陸、開曼群島和美國的法律。如果甲的長子丁居住于中國大陸,因其繼承權被該信托全部或部分剝奪而對信托提出異議,那么哪個國家的法律適用于與該信托相關的某特定問題就成為首要問題。

  (一)沖突的成因根據英美信托法,如欲設立家族信托,信托設立人必須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轉移給受托人,由其持有并為他人(主要是家庭成員)的利益管理和處分。在該架構下,受托人對信托財產持有“法律上的權利”,即一種對外的管理處分權,而受益人對其持有“衡平法上的權利”,即一種對內的受益權。這種財產權利分置的制度基礎與理論根據與大陸法迥異。因此,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在引進信托制度時均對其進行了各具特色的修正。

  我國《信托法》對英美信托制度最主要的修正在于對其信托財產權利分置制度的否定以及對信托設立人給予的過度保護。對信托財產權利分置的否定體現在我國信托法不要求信托財產轉移,目的是為了避開信托制度與大陸法系“一物一權”原則的沖突,但同時也造成信托關系與委托代理關系的混淆。將信托設立人稱為“委托人”,既與英美信托法不同,也與《信托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公約》(以下簡稱為《海牙公約》)相悖。①給予信托設立人過度保護則削弱了受托人義務,模糊了受托人義務指向的對象,使得由信托設立人之外的其他信托關系人對信托的監督變得無關緊要。在家族信托的情況下,這兩個問題尤其突出。因為家族信托大多在信托設立人去世后仍存續,甚至通過遺囑設立的家族信托在信托設立人去世后才成立。這種修正的結果是:一方面遺囑信托無法適用委托代理關系,信托財產不轉移信托就無法操作;另一方面信托設立人無法監督受托人,對遺囑信托的監督必須仰賴信托設立人之外的其他人。

  因此,在我國成立的一個沒有轉移信托財產的“信托”,或者一個“委托人”對其持有控制權的“信托”,如果涉及某英美法系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域外法院未必會把這種架構識別為信托關系,這樣一來信托設立人設立信托的初衷就會被瓦解。

  (二)我國的信托沖突法有關信托的沖突法

  可以為解決因信托關系人或信托財產的跨境流動而導致的法律沖突提供一個解決框架。《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以下簡稱為《法律適用法》)②第17條即針對信托適用的法律作出了前瞻性規范:“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

  該條款彰顯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同時也提供了法律適用的默認規則。但實際操作中,該條款所帶來的問題可能比能解決的問題還要多。比如誰是“當事人”?當事人如何“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法院是否必須適用當事人選擇的法律?如果當事人沒有做出選擇,對不同類型的信托是否應該或可以適用不同的規范?等等。本文針對以上部分問題進行分析,這種分析雖然對所有信托都有意義,但本文的主要研究對象是家族信托(包括生前信托和遺囑信托),因為家族信托更容易涉及資產的跨境配置,對信托財產的轉移要求較高,因而更容易出現法律沖突。下文首先分析家族信托的當事人如何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以及這種選擇權的邊界限制,然后探討在當事人沒有選擇時的法律默認規則,最后對我國家族信托的法律適用問題提出框架性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二、信托當事人對適用法律的選擇及其邊界

  我國《法律適用法》第17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這一規定從表面上看是采納了國際私法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則,然而誰是“當事人”,如何“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對這種選擇權是否應有限制?這些問題從法條表面無法找到答案。

  (一)“當事人”之辨

  根據我國《信托法》第3條,信托的“當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法律適用法》第17條因此可以解讀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可以協議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然而,與需要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的合同關系不同,除部分商事信托可由上述“當事人”協商一致成立外,絕大多數家族信托并不以“當事人”協商為前提,通過信托設立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即可設立。典型的例子是家族信托中的遺囑信托,通過遺囑人訂立遺囑即可完成,自然也就不存在由“當事人”協商選擇信托適用法律的可能。

  因此,該條規定雖然從表面上看體現了意思自治原則,但其過于簡化,且混淆了信托關系與信托基礎關系。信托“當事人”有時只有信托設立人一人,有時是信托設立人與受托人雙方,但一般不包括受益人,因為即便在以信托合同方式設立的商事信托中,簽訂信托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也只是信托設立人與受托人。另外,即便是自益信托,也是以信托設立人的名義而非以受益人的名義簽訂。因此,受益人很難歸屬于“當事人”之列,只能是“信托關系人”之一,且無法參與信托適用法的“協議選擇”。故“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不應統稱為“信托當事人”,而應稱為“信托關系人”,①其中有權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者只能是信托的“當事人”。另外,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法的時間點往往是信托據以生效的信托文件的成立時間。以遺囑信托為例,首先需要存在一個含有設立信托內容的遺囑或遺囑條款(“信托遺囑”),然后才可能會有根據遺囑設立的信托(“遺囑信托”),而信托遺囑從遺囑信托的設立人死亡時才開始生效。②

  事實上,遺囑信托的受托人與遺囑中指定的受遺贈人的地位一樣(高凌云,2020),只有當遺囑生效、繼承開始時才能根據遺囑取得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遺產,在此之前并不存在信托財產,也就不存在信托。所以在遺囑訂立后、遺囑人死亡前,遺囑并不生效,遺囑人可以隨時變更或撤銷遺囑,包括遺囑中包含的有關遺囑信托的內容,因此在遺囑人生前不存在受托人承諾信托的可能性,①反而存在著愿意擔任遺囑信托受托人者在遺囑人死亡之前先行死亡的情況。換言之,當遺囑人依法訂立信托遺囑時,信托并沒有成立,除了遺囑人作為“準信托設立人”外,也沒有其他信托“當事人”,無法通過“協議”確定將來可能根據該遺囑設立的信托的適用法律。當遺囑信托最終設立時,作為信托設立人的遺囑人已經死亡。即便立遺囑時,遺囑人已與愿意將來擔任遺囑信托受托人者達成了關于信托適用法律的協議,但是因為此時并無信托成立,他們之間就將來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的信托的準據法達成的協議是否有效也存疑,因為此時達成的協議并無任何效力或意義。至于受益人,如前所述,他們雖然是信托的關系人之一,然而并不是信托的“當事人”,也無法參與信托適用法律的“協議”。

  當受益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是尚未出生的胎兒時,在實務中更是無法操作。又如,當受益人甲參與了適用法律的選擇后,因遺囑人變更遺囑將遺囑信托的受益人從甲變更為乙,這時甲參與“協議選擇”的適用法律可能未必對乙有效。因此,《法律適用法》第17條允許信托“當事人”通過“協議”方式確定信托適用的法律在家族信托的實務中很難操作。反而美國《統一信托法》第107條中允許信托設立人通過在信托文件中指定信托適用法律的做法值得借鑒,因為信托本來就是信托設立人為依法自主處分自己的財產而作的一種靈活安排,其意愿應該得到最大限度的尊重。事實上,由中國國際私法學會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以下簡稱為《國際私法示范法》)第91條規定,信托“適用信托財產授予人在設定或者證明信托財產存在的書面文件中明示選擇的法律。”這一規定更加符合信托的實際情況,將信托的適用法的選擇權授予給信托設立人。但遺憾的是,這一條并未被《法律適用法》吸納。綜上,如果信托設立人和受托人采取信托合同的方式設立生前信托(家族信托的一種),則“協議”選擇信托的適用法律在實務中可操作,只要以信托條款的形式將其寫入信托合同中即可。但遺囑信托在遺囑人死亡時才可能設立,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寫明遺囑信托的適用法律,顯然難以稱之為“當事人協議選擇”的適用法律。因此,有關信托的適用法律之意思自治,確切而言應當是信托設立人在信托文件中的指定,或者是信托設立人與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中通過法律適用條款進行的協議選擇,且選擇的法律必須是適用于信托關系而非信托合同關系的法律。

  (二)適用法律之辯

  信托適用的法律可能包括針對信托本身的法律和針對信托據以設立的其他基礎關系的法律。信托關系與信托基礎關系,諸如信托合同與信托遺囑等法律關系,極易被混淆,并且由于目前我國家族信托較少,多數信托系為營利目的、根據信托合同設立的商事信托,導致人們普遍認為信托合同成立就是信托成立,這在我國《信托法》中也表現得非常突出,沒有把信托合同的成立與信托的設立區分開來。正因為如此,人們很容易把信托當作合同,用合同法的理論來分析信托,把“成立”與“生效”等概念用于信托,認為存在信托成立后不一定馬上生效的情況,無論以合同、遺囑還是其他形式設立信托,只要合同、遺囑或其他書面文件具備了法定的成立要件,信托均依法成立。我國《信托法》第8條就明確規定:“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設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簽訂時,信托成立。采取其他書面形式設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諾信托時,信托成立。”按照這一規定,在信托成立后、生效前,信托設立人不依合同或其他書面文件完成使信托生效的行為,則構成債務不履行,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何寶玉,2005)。

  這種觀點恰好證明了信托合同與信托的實質性區別,因為這種損害賠償責任是一種違約責任而非違背信托的責任,其請求權基礎是信托合同而非信托。與信托相關的法律遠比與信托合同相關的法律復雜。在英美法系國家,信托制度的出現遠遠早于契約制度,因此現代合同法的理論不適用于信托制度,信托反而是一種更類似于大陸法系“物權”的制度。信托的成立與生效是同時發生的,不存在成立而不生效的情況。因此英美法中信托的成立叫做 “creation”,而合同的成立叫做“formation”,前者含有創設信托關系的實質性含義,而后者明顯是形式上的成立,兩者有根本性不同(高凌云,2021)。我國目前實踐中的信托關系與合同關系基本上混同,但無論形式上如何混同,有一點應該明確,信托合同的成立未必意味著信托的成立,正如遺囑的成立并非意味著遺囑信托的成立一樣。因此,無論實體信托法還是信托的法律適用法都應把信托與信托合同區別對待。信托合同應符合《民法典》中有關合同的規定,當事人對其準據法的選擇應參照合同法的精神。但是對信托本身,準據法的選擇則應根據信托實體法進行限制。

  (三)適用法律選擇之限制

  信托當事人可以在信托文件中指定或協議選擇信托的適用法律。各國法律在允許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前提下,也對這種選擇權施加了限制。雖然我國《法律適用法》第17條并未明確限制當事人對信托適用法的選擇權,然而該法的“一般規定”部分的第4條和第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有強制性規定的,直接適用該強制性規定”,“外國法律的適用將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公共利益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這說明在我國法律有強制性規定時,不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外國的法律,在其他情況下不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損害我國社會公共利益的外國的法律,但對“社會公共利益”卻并無確切定義。針對信托遇到的沖突法問題,英美法系國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例如,美國《統一信托法》第107條規定,信托條款的解釋與有效性應根據信托條款中所指定的法律來確定,除非信托條款中對適用法律的指定有悖于最密切聯系地的“強公共政策”(strong public policy)。

  然而這種“強公共政策”例外與我國法律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例外一樣寬泛,在實際操作中檢測標準并不明晰,只是對信托設立人自行選擇信托的適用法律施加了原則性限制。要適用上述限制,首先應明確如何確定“最密切聯系地”及其法律,其次還應確定什么是“強公共政策”,這中間需要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1996年美國紐約州法院判決一個指定離岸國家的法律為其適用法的離岸信托應適用美國的法律。此案中的信托設立人是為其公司借款提供保證的獨任股東,在意識到公司經濟狀況惡化且已拖欠還款的兩個月后,為避債他在澤西島設立了一個離岸宣言信托,自己擔任獨任受托人和主要受益人,并指定信托適用的法律為澤西島法律。然而,信托設立人(同時也是主要受益人)本人、其債權人以及其他受益人都是美國居民,且其債權人與澤西島沒有任何聯系。因此,法院最終認定該信托因違背公共政策而無效,事實上“擊穿”了這個離岸信托。①

  《海牙公約》也高度重視當事人意思自治,規定信托設立人可以選擇任何國家的法律作為信托適用的法律。公約又規定,如果所選擇的國家的法律中并沒有信托法,或者如果該國不承認信托設立人所設立的信托類型,則法院可以拒絕承認信托設立人對適用法的指定。公約也規定了公共秩序例外原則。②我國《法律適用法》中規定的“社會公共利益”例外與美國《統一信托法》中的“強公共政策”例外類似,都存在含義不確切、標準不明晰的問題。目前美國的信托法和沖突法學者正在探討起草一個統一法文本,用“強制性法律規定”來替代“強公共政策”,意即信托的適用法律條款不應與最密切聯系地的強制性法律規定相悖,否則無效,③然而這個“強制性法律規定”與我國《法律適用法》中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例外并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指信托設立人選擇的適用法律不得違背最密切聯系地的強制性法律規定,而后者是指如果我國法律有強制性規定必須適用我國法律,當事人不得在信托文件中選擇適用其他國家的法律。二者語境完全不同。在寬泛的“公共政策”或“社會公共利益”例外與更加精準的“強制性法律規定”例外原則之間,顯然后者更具確定性,較易適用。

  三、確定準據法之默認規則

  前文討論了信托當事人自主選擇信托適用法的情況。其實在信托當事人沒有做出選擇時如何確定信托關系的準據法是一個更重要的問題。下文主要對美國法律和《海牙公約》中對信托適用法的默認規則與我國法律加以比較。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規范的對象主要是傳統信托,即家族信托。

  (一)英美法系國家的默認規則如果當事人沒有做出適用法律的選擇,或者當事人的選擇被判無效,英美信托的準據法將由法院確定。首先,英國和美國對動產信托和不動產信托、生前信托和遺囑信托的法律適用區別對待。其次,這些國家允許對信托的解釋、管理和實質有效性等適用不同的法律(dépeçage,也可稱之為“分割”適用)。比如,根據英國1987年的《信托承認法》,對于信托的解釋,如系遺囑信托,適用遺囑人所選擇的法律,通常是遺囑人立遺囑時的住所地法;如系生前信托,不動產信托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動產信托適用當事人明確指定的法律,如無明確指定,或者如果對法律的選擇無效,則由法院推定適用與信托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無論是生前信托還是遺囑信托,只要涉及信托的管理,統統適用信托管理地法(房沫,2006)。

  美國的信托法律適用法相對復雜,多重因素考量的目的是為了適用與當事人及其爭議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作為美國各州有關法律沖突判例法總結之大成,1934年《沖突法重述》采納了屬地原則,1971年《沖突法第二次重述》采納了更加靈活的“最密切聯系地”原則,目前沖突法第三次重述正在進行中。美國各州對沖突法重述的上述原則自行選擇,經過修正納入其州內立法中,但也有很多州從兩部沖突法重述中選取了一些原則加以混合。作為美國各州立法范本的美國《統一信托法》第107條則規定,當信托條款中沒有指定適用的法律時,有關信托條款的含義和有效性的確定應適用與該問題事項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基本上采納了《沖突法第二次重述》的標準。美國《沖突法第二次重述》第10章是專門關于信托的沖突法規則,包括動產信托和不動產信托兩節,基本上囊括了信托法律沖突的不同方面。當信托文件中沒有包含明示的法律選擇條款時,美國的法院適用信托管理地和信托財產所在地的法律支持信托的有效性。然而,如果根據上述法律信托無效,但是根據信托設立人的住所地法信托有效,法院可能會適用其住所地法,以期盡量實現信托設立人的預期。

  美國《沖突法第二次重述》第6條列出了法院在確定適用法時應考慮的一系列因素和政策,其中包括:(1)州際與國際體系的需要,(2)法院地的相關政策,(3)其他利益相關州的相關政策以及這些州在確定某特定問題時的相關利益,(4)對合理期待的保護,(5)某特定法律領域背后的基本政策,(6)結果的確定性、可預測性與統一性,及(7)在確定和適用準據法時的容易程度。具體而言,根據美國《沖突法第二次重述》,要確定信托關系的適用法律,需要區分信托是動產信托還是不動產信托,還要區分信托是生前信托還是遺囑信托。凡信托涉及不動產,對信托文件的解釋適用信托文件所指定的法律,如無指定,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所適用”的法律。其他所有事項,包括信托的有效性、信托的管理以及信托受益人的受益權轉讓的限制等,如果當事人指定無效,均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所適用”的法律,多數情況下為法院地法。①對于動產信托,有關信托文件的解釋、信托的有效性、信托的管理以及受益權轉讓等有不同的規則。②具體如下:(1)信托文件的解釋適用信托文件中指定的法律;如無指定,則凡涉及信托管理事項者均適用信托管理地法律,其他事項適用信托設立人意圖適用之法律,這里顯然涉及法院的推定。

  (2)關于信托的有效性,對遺囑信托和生前信托區別對待。

  第一,對于遺囑信托,凡涉及信托遺囑的有效性問題適用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如果僅涉及信托條款的效力,則其法律適用的首要原則是不得與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的強公共政策相悖。在此前提下,如遺囑人指定了信托適用的法律,則適用該法律,前提是其與信托有“實質性聯系”。與信托有實質性聯系地一般是指信托的管理地、遺囑人死亡時受托人的營業地或住所地、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或者受益人的住所地。如無指定,則適用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除非根據該法信托無效,而根據信托的管理地法信托有效時,法院可以適用信托管理地法。后者體現了美國法院傾向于判定遺囑信托有效從而保護遺囑人的預期的態度。這對于遺囑人已經死亡因而無法對無效信托做出補正的情況而言,無疑是對遺囑人意愿最大的尊重。

  第二,對于生前信托的有效性問題,當信托設立人指定了適用的法律時,則適用該法律,其前提是該法律與信托有實質性聯系,且不得違背與信托有最密切聯系地的強公共政策。如無指定,則適用與信托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這里,美國法對信托設立人選擇有關動產的生前信托的適用法律施加了限制,包括適用的法律之轄區必須與信托有實質性聯系,且適用該法不得違背與信托有最密切聯系地的強公共政策。 “最密切聯系地”一般是指信托設立人做出的希望信托將在某地管理的意思表示中提到的信托管理地。如果信托設立人沒有做出上述意思表示,法院會考慮適用信托文件簽署、呈交地、信托財產所在地、信托設立人當時的居所地以及受益人的居所地的法律。

  (3)對于信托的管理,無論是遺囑信托還是生前信托,均適用遺囑人或者信托設立人指定適用于信托管理的法律,如無指定,遺囑信托的管理適用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或者,如果信托的管理地與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不一致,則適用信托管理地法;而生前信托則適用與信托的管理有最強的實質性聯系地的法律。(4)有關受益人的受益權轉讓的限制及其受益權是否可被其債權人追及的問題,在遺囑信托的情況下,適用遺囑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除非遺囑人明確表示信托將在另一州管理,此時適用該另一州的法律;在生前信托的情況下,適用信托設立人明確指定的信托管理地的法律;如無指定,則適用與信托的管理有最強的實質性聯系地的法律。

  (二)《海牙公約》的默認規則②《海牙公約》采納了美國尊重信托設立人意愿的做法,規定信托適用的法律是信托設立人所選擇的法律,前提是該選擇的法律必須明示或默示地寫在信托文件的條款中。雖然公約并未區分動產信托和不動產信托,但是也允許信托所涉不同方面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信托的某一可分割事項,特別是管理事項,可受不同法律調整”。因此,信托設立人選擇的法律可以適用于信托的有效性、解釋、效力以及管理等不同的方面。

  不過,公約對信托設立人的適用法律選擇權也做了限制。首先,信托設立人所選擇的適用法律不得與公共政策相悖,或者在財政事務上損害各國對財稅事項的權力。其次,信托設立人所選擇的適用法律必須對所涉及的信托或者信托類別有明確規定,否則該法律選擇無效。之所以有這條規定,是因為公約的目的是為了促進目前仍沒有設立信托制度的國家和地區承認在其他國家或地區依據當地的信托法設立的信托。如果信托的設立人選擇的信托適用法律是一個沒有信托法的國家的法律,或者是一個不承認該種類型信托的國家的法律,那這個國家的法律就不能作為該信托適用的法律,而要采取默認規則。《海牙公約》的默認規則是與信托“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在確定與信托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時應考慮信托設立人所指定的信托管理地、信托財產所在地、受托人的居住地或營業地,以及信托的目的及其實現地等因素。

  (三)我國的默認規則我國《法律適用法》第17條規定的默認規則是:“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 這一默認規則存在一些顯而易見的問題。首先,“信托財產所在地法律”和“信托關系發生地法律”是并列關系,即法官在判案時可以自由裁量決定二者取其一。即便是不動產信托,法官理論上也可以決定不適用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而選擇適用信托關系發生地的法律,在理論和實踐中有悖于一般涉及不動產的糾紛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的原則。其次,什么是“信托關系”、什么是“信托關系發生地”,如何確定、有何標準,概未說明。尤其信托關系的發生,有學者認為是指信托關系的成立(萬鄂湘,2011)。前文分析了我國信托法對信托合同的成立與信托的設立未加區分,因此信托關系的發生既可能指“信托合同的成立”,也可能指“信托財產的轉移或移交”,還可能指“信托管理的開始”。在這種情況下,由法官自由裁量選擇適用法律是一種簡單的處理方式,卻未必符合信托法及一般國際私法的原則。有學者建議此時應適用與信托有最密切聯系地的法律,并應依盡量使信托有效的法律來解決糾紛(房沫,2006),筆者認為更加合理。

  相比而言,我國信托制度的發展時間較短,實務中有很多法律沖突問題還沒有出現,因此,前瞻性地研究英美國家在此方面的一些規定是必要的。我國《法律適用法》第17條的規定太過籠統,不具備操作性,既沒有將選擇信托適用法的權利明確授予信托設立人,沒有限制所涉及的信托類別,也沒有分別規范與信托相關的不同方面。相反,該條似乎授權所有信托關系人,包括受托人和受益人,都可以通過協商選擇信托適用的法律。這不僅影響到信托設立人處置其財產的自由,法律選擇程序也無法操作。因此有必要進行修正和完善。四、完善家族信托的法律適用規則建議我國《信托法》對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大膽引進,又與大陸法系的物權原則深度妥協,因此存在一定法理上的矛盾,并直接限制了信托理論與實務的深化。

  結果是我國的家族信托難以發展,商事信托也帶有濃厚的委托烙印。有些信托法理念沒有理順,也導致了人們的曲解。即便如此,我國《法律適用法》從前瞻的高度對信托法律適用進行了規范,雖然只有一個條文,但已經極大地鼓舞了我國信托制度的進一步發展,并為跨國與涉外信托的發展與糾紛解決起到了鋪路架橋的作用。在肯定這種精神的前提下,本文針對其第17條進行了仔細辨讀和梳理,在借鑒美國信托法和《海牙公約》的基礎上,建議對《信托法》和《法律適用法》進行同步修訂。本文主要針對《法律適用法》的完善提出建議。

  我國《信托法》頒布20多年來,有很多條款如今已經不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無法滿足家族財富傳承與管理日益增長的需求。例如前文提到我國《信托法》對信托財產權利分置制度的否定以及對信托設立人給予的過度保護,導致信托關系與委托代理關系的混淆,同時給財產所有人一種無論其對信托財產如何掌控,信托財產都能絕對獨立的錯覺。在遺囑信托正式寫入《民法典》之后,家族信托將會快速發展,這類信托在信托設立人去世后一般會持續存續,委托代理關系必須終止,如果信托財產不轉移,理論上和實踐中都無法自洽。因此我國《信托法》對信托的定義應當在參考《海牙公約》和英美信托法的基礎上進行修正,為家族信托提供一個更加合理的制度。

  同時,我國應考慮積極參與國際上有關信托準據法與承認等公約的談判,并最終考慮加入其中,充分利用其有利的方面,以促進我國信托制度的發展。目前看來,我國信托的法律適用制度與《海牙公約》有一定差距。然而,公約所采用的意思自治原則與最密切聯系原則與我國《法律適用法》的基本原則一致。另外,《法律適用法》中規定的強制性規定例外與社會公共利益例外也與《海牙公約》的精神一致。之前我國《信托法》的發展較為緩慢,然而目前我國加入《海牙公約》的條件已經成熟,可以考慮積極參與,并以此作為契機,推動我國信托法的修法以及信托制度的發展。

  參考文獻

  [1] 杜濤.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釋評[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5):173-174.

  [2] 房沫.信托法律適用規則建構與剖析[J].武大國際法評論,2006(4):165-168.

  [3] 高凌云.被誤讀的信托——信托法原論[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21:74.

  [4] 高凌云.信托法視角下的民法典繼承編[J].上海法學研究集刊,2020(11):184.

  [5] 何寶玉.信托法原理研究[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 94.

  [6] 喬慧娟,田曉云.涉外信托的法律沖突及法律適用[J].商業經濟研究,2009(4):53

主站蜘蛛池模板: 国产精品欧美激情在线播放 | 亚洲精品第一 | 轻轻碰在线视频免费视频 | 看黄网址在线观看 | 精品69久久久久久99 | 中文字幕永久在线观看 | 日韩视频高清免费看 | 亚洲欧美一区二区久久 | 香蕉久久夜色精品国产尤物 | 美国一级片视频 | 黄色一级片免费观看 | 久久久久国产精品免费免费 | 国产在线xvideos | 日本无卡无吗中文免费 | 欧美国产三级 | 精品专区| 2021久久精品国产99国产 | 欧美日韩在线亚洲国产人 | 激情免费网站 | 中文字幕久久久久 | 黄色国产大片 | 国产成人精品微拍视频 | 国产高清一区二区三区四区 | 成人爽a毛片在线视频 | 亚洲精品视频免费看 | 无遮挡一级毛片私人影院 | 国产精品高清视亚洲一区二区 | 高清国产一级精品毛片基地 | 成人做爰全过程免费看视频 | 一级黄色一级黄色 | 亚洲精品第一页中文字幕 | 日韩免费观看一级毛片看看 | 黄色毛片网站 | 国产一区二区在线不卡 | 伊人色综合久久天天网蜜月 | 亚洲激情视频图片 | 久久精品人人做人人 | 国产主播在线播放 | 色老头福利视频在线观看 | 娇喘嗯嗯~轻点啊视频福利 | 午夜性刺激在线观看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