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2年01月22日 分類:農業論文 次數:
農戶林權強度能否影響以及如何影響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是評價林地產權制度績效的重要指標之一,在政策實施層面也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文章在理論剖析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影響機理的基礎上,采用課題組在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和浙江五省跟蹤調研獲得的9期非平衡面板2202個樣本農戶數據,運用Biprobit模型等方法進行實證檢驗。研究結果表明,農戶林地使用權強度、林地處分權強度和林地收益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具有顯著促進作用,使農戶可獲得林權抵押貸款的概率分別提高了11.5%、27.8%和16.3%。進一步研究表明,包括物質資本和社會資本在內的農戶行為能力也能顯著提高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的可能性;同時,林地處分權和林地收益權強度與農戶行為能力的交互項均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有顯著正向影響;林地使用權與物質資本的交互項系數顯著為正,但與社會資本的交互項系數卻不顯著,可能的原因是社會資本對林權強度的調節作用主要發揮在林地流轉和木材銷售環節,從而認為林地使用權的強化主要取決于農戶物質資本的強弱。因此,地方政府應進一步落實包括集體林權制度在內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完善包括林權在內的農村土地產權流轉服務系統。
摘要:林權強度;林權抵押貸款;行為能力;林權價值
1引言
為盤活林地資產、破解資金難題、提高農戶收入,200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規定林業經營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請銀行貸款,拉開了林權抵押貸款政策的序幕。200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將林權擔保范圍擴大為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隨著農村土地產權“三權分置”的提出和落實,新一輪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一步深化,林權抵押貸款政策也隨之不斷完善。2016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和2017年《中國銀監會國家林業局國土資源部關于推進林權抵押貸款有關工作的通知》均對林權抵押貸款做了詳細規定。然而,實踐中卻只有部分農戶可以獲得林權抵押貸款(劉浩等,2016)。
已有文獻表明,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概率低的原因在于,林權價值普遍估值偏低,導致商業銀行面臨較高的貸款風險,從而降低銀行放貸可能性(馬九杰等,2008;張紅霄,2015)。對于林權價值的決定因素,現有研究尚未得出一致結論,一方面,產權經濟學家認為產權價值取決于產權強度(Alchian,1965;Barzel,1989;DeSoto,2000),意味著林權價值估值較低可能因為農戶林權強度較弱;另一方面,有學者指出當土地流轉市場不完善時農戶很難從土地產權的交易中獲益,因此,決定土地產權價值的不是產權安全,而是土地產權的市場交易不順暢(Feder,1988;Gilbert,2002)。
實際上,土地產權強度會影響土地交易市場,最終對土地產權的價值產生作用(Galianietal.,2011)。故有必要探討影響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關鍵因素,以及農戶林權強度是否通過林權價值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產生影響。對于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僅可以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完善林權抵押貸款制度提供政策參考,還可以為其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績效評價提供借鑒。
本文在理論分析林權強度和農戶行為能力通過林權價值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產生影響的基礎上,運用較早實施林權抵押貸款制度的集體林區農戶調研數據(5省9期非平衡面板數據,共2202個有效樣本),運用Biprobit模型、面板數據模型等方法進行定量分析。本文邊際貢獻有兩點:(1)從林權結構視角,考察農戶林權強度(包括林地使用權、林地處分權、林地收益權)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影響機理,并關注農戶行為能力發揮的作用;(2)使用長期面板數據,有效觀察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長期影響,提出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啟示。
2文獻回顧與評述
由于林權屬于農村土地產權,現有林權抵押貸款的研究文獻不多,因此關于農地產權影響農戶信貸可得性研究為本文提供了參考和借鑒。現有研究多從農地確權的視角或者將土地產權作為一個整體來考察農戶土地產權強度與產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關系,但尚未得出一致結論。部分研究表明,農戶土地產權強度能提高產權抵押貸款可得性。
一方面,有學者從信貸需求角度出發,發現安全的土地產權通過降低失去土地的風險,可以刺激農戶投資土地的熱情,從而增加信貸需求和信貸可得性(Besley,1995;Yietal.,2014;Liuetal.,2017;林文聲等,2018;Adamie,2021);另一方面,有學者從信貸供給角度研究,發現安全的土地產權可以降低銀行搜尋信息成本(譬如銀行事先審核農戶土地產權的成本),緩解銀行與農戶的信息不對稱導致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進而提高銀行放貸可能性(Kemperetal.,2010;Pizaetal.,2016;Higginsetal.,2018)。
還有學者研究表明,安全的土地產權會促進土地交易以及土地流轉市場的出現和完善(Feder,1988),使得銀行在農戶違約情況下可以及時有效處置抵押物,提高土地產權的交易價格和抵押估值(Galianietal.,2011;Albanetal.,2020),從而提高銀行提供貸款的意愿。但也有學者發現,正式的土地產權(農地確權)并不會促進農戶獲得農地(經營權)抵押貸款(Doetal.,2008;高名姿等,2018;吳一恒等,2020),即便是已經確權的農地對于銀行而言也不是具有吸引力的抵押物(羅必良等,2020)。抑或是僅對少部分擁有豐厚資產的農戶獲取信貸有正向影響(Carteretal.,2003;汪險生等,2016)。上述文獻均直接將農地確權作為土地產權的替代變量,忽略了對產權結構的探討。
根據產權理論,土地產權不僅包括使用權,還包括處分權和收益權(張五常,2002),而農地確權只能代表農戶的土地使用權情況。有學者從產權結構及產權細分的視角,發現農地經營權的實施會影響經營權價值,進而影響經營權作為合格的抵押品(羅興等,2017;李寧等,2017)。譬如以出租方式獲取的經營權,采取租金年付制時,流入方獲得的經營權權屬不完整,即使用權受到限制,因而降低了流入方投資土地的熱情,抑制了產權價值的實現,最終降低銀行放貸意愿(Galianietal.,2011)。
然而,上述文獻多為描述性分析,并未對相應的理論和實證研究做進一步探討。更為重要的是,現有文獻忽略了農戶行為能力的作用,理論上,產權強度不僅取決于農戶的產權權能,還取決于其行為能力,因為農戶獲得林地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等權利后,能否將其擁有的權益資源轉化為資本,能否充分享受產權賦權帶來的好處并有效配置資源,取決于農戶自身的行為能力(仇童偉,2017;薛等,2018)。
換言之,農戶的行為能力也會影響其林權強度,從而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產生影響。因此,本文從林權結構的視角入手,探究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影響機理,同時關注農戶行為能力在林權強度影響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過程中所發揮的作用。
3理論分析框架
本文借鑒美國教授阿蘭·斯密德(2018)“Situation--Structure--Performance”(SSP)框架進行研究。斯密德指出在分析制度的影響時,假定環境特征(Situation)是給定的,從而探討制度變量(Structure)對經濟績效(Performance)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斯密德進一步強調制度是通過生產要素(Factor)對經濟績效產生影響,所以提出兩步法,第一步是檢驗生產要素對產出和收入的影響,第二步是檢驗制度變量對生產要素的影響(Schmid,2008)。
在我國,林業“三定”政策、《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制度賦予了農戶使用林地、處分林地以及從林地中獲利的權利,從而使得農戶擁有了一定的林權結構,即制度變量(Structure),農戶的林權結構會影響農戶行為,即生產要素(Factor),從而對農戶收入等經濟績效(Performance)產生影響,其中農戶能否獲得林權抵押貸款屬于農戶生產過程中資金這一生產要素。因此本研究主要對應上述兩步法的“第二步”,討論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影響。考慮到林權強度的增強會刺激農戶投資林地的熱情,增加農戶對林權抵押貸款的需求。因此,農戶能否獲得林權抵押貸款主要取決于銀行的供給,本文主要對林權強度如何影響林權抵押貸款供給展開探討。
3.1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影響
由于抵押物價值代表農戶的還款能力,會影響銀行對農戶的還款預期和放貸意愿,所以林權價值是影響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本文重點探討林權強度①如何影響林權價值。
(1)林地使用權強度會通過林權價值影響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林地使用權的強度越強,農戶對林地的預期收益越能得到保障,從而激發農戶的營林積極性。農戶不僅愿意流入林地來擴大林業經營規模,而且還會增加對林地的投入,提高單位土地的生產率,從而活躍流轉市場并增強林權流轉變現能力,最終提高林權作為抵押物的價值,這是因為商品的可流通性和市場性決定了它的交易價值(康芒斯,1962)。
(2)林地處分權強度會通過林權價值影響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林地處分權排他性的增強不僅可以提高交易自由度,直接激勵農戶流轉決策,還使得農戶投資信心提高,有助于激勵農戶增加投資或嘗試新技術等行為改善林地生產狀況,增加農戶流入林地的意愿。因此,完善林地流轉市場機制,可以降低林地流轉過程中搜尋信息和談判的交易成本,進而提高林權交易獲益的能力,提升林權價值。
(3)林地收益權強度會通過林權價值影響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林地收益權排他性越強,農戶通過自己經營、流轉、合作、抵押等獲得的經濟收益越高(王建華等,2019),林地的生產潛力越強,越可以提升林權價值。排他的林地收益權意味著農戶有權自主決定銷售木材②,會直接影響林產品的價格,較強的林木銷售權意味著自由的交易市場,通過競爭機制可以提高林產品價格,有效減少由于木材統一收購而導致農戶收益的損失。因此,林地收益權強度增強會增加營林收益,從而提高林權價值。因此,提出研究假設H1。H1a:農戶林地使用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具有正向作用。H1b:農戶林地處分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具有正向作用。H1c:農戶林地收益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具有正向作用。
3.2農戶行為能力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影響
農戶行為能力不僅能夠直接影響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還能作為調節變量作用于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產生影響。
(1)農戶行為能力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直接影響。
農戶行為能力越強,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的可能性越高,這是因為農戶的物質資本和社會資本能緩解農戶和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增加獲得 貸款的機會(Knightetal.,2008)。
一方面,物質資本越雄厚,意味著農戶資本累積水平和提供抵押品能力越高,從而能夠增強其償債能力;另一方面,農戶的社會資本不僅代表其社會網絡和社會聲望,而且代表一種聲譽影響力,能充當隱性擔保品,從而保障農戶的還款能力。因此,提出研究假設H2。H2:農戶行為能力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具有正向作用。
(2)農戶行為能力作用于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影響。正如Hayek(1999)所言:產權主體行為能力會影響他們利用規則所賦予的行為空間。在林業生產過程中,需要農戶根據自己的判斷進行投資與經營,甚至某些生產環節需要經營者當場做出相應判斷(舒爾茨,2006)。這意味著只有產權主體具備相應的自我實施意愿與行為能力,才能保障林地產權價值。
首先,較強的經營林地能力可以增強林權權能對農戶投資的刺激作用,從而提高林權價值。譬如農戶擁有的物質資本越多,越能承擔林業投入所需的高昂成本,越可能進行林業投資;擁有較強社會資本的農戶可以獲取林業生產信息,促進農戶更好地投資。
其次,林地交易能力的增強可以降低林地流轉過程中的信息不對稱與交易成本問題,促進林地流轉市場的完善,進而提高林權價值。最后,林地收益能力的增強,使得農戶可以自由銷售林木,從而提高林地的預期收益,提升林權價值。而林權價值的增加有助于提高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的概率,所以農戶行為能力可以增強林權強度對農戶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正向作用。因此,提出研究假設H3。H3:農戶行為能力會增強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正向作用。
4數據來源與研究方法
在上述理論分析基礎上,本文利用跟蹤調研數據,對農戶林權強度等主要變量進行測度,并構建雙變量Probit模型,定量研究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影響。
4.1數據來源
本文的數據來自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集體林權改革跟蹤研究”2010-2018年的跟蹤調研數據。調研組選擇較早實施林權抵押貸款制度的福建、江西、安徽、湖北、浙江五省為案例省,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山林資源、林權抵押貸款制度實施狀況等綜合因素選擇調研縣(市),由于福建和江西是改革先行省,所以在福建、江西兩省各選取2個縣,安徽、湖北、浙江三省分別選取1個縣。
根據森林資源、林改實施情況、收入水平等因素,每縣(市)選取3個村,每村隨機抽取20戶農戶發放問卷。基期調研于2013年7-8月進行,收集農戶2010-2012年的信息。2016年7-8月、2019年7-8月對基期農戶進行了兩期的跟蹤調查,分別收集了2013-2015年、2016-2018年數據。最終整理篩選得到有效樣本457戶,形成9期非平衡面板數據,共2202個有效樣本。
4.2變量選取
根據理論分析,在借鑒已有文獻和兼顧指標獲取的基礎上,分別確定被解釋變量、解釋變量和控制變量的測度指標。
(1)被解釋變量:本文選取被解釋變量為農戶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根據已有文獻做法(侯建昀等,2016),當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時取值為1,否則為0。
(2)解釋變量:選取關鍵解釋變量為林權強度和產權主體行為能力。其中林權強度包括林地使用權、林地處分權和林地收益權權能的強度。①選取“農戶是否擁有獨立的林權證”來表征林地使用權強度(Holdenetal.,2009;高強等,2020)。林權證的頒發可以降低農戶林地被再分配的風險,增強林地使用權的排他程度。
②選取“農戶是否擁有自主決策流轉權”來測度林地處分權強度(Yietal.,2014;吉登艷等,2015),當農戶可以自由決定流轉林地時,意味著農戶的林地流轉權是排他的。③選取“農戶是否擁有自主銷售林木權”作為林木收益權的代理變量。由于實踐中有些縣(市)農戶的林木銷售權受到一定限制,包括只允許在本縣銷售木材或者在繳納一定數額稅費后可以銷往縣外等,本文將林木銷售權也進行賦值,當有權自主銷售林木時賦值1,林木銷售權受限時賦值0。關于產權主體行為能力,選取“家庭人均年收入”作為物質資本的代理變量;選取“自己或近親屬是否為村干部、政府或銀行工作人員”作為家庭社會資本的代理變量(史若昀等,2017)。
(3)控制變量。參考已有文獻,本文分別選取戶主特征、農戶家庭特征和村莊特征作為控制變量(董曉林等,2010;徐麗鶴等,2017)。其中,戶主特征包括戶主年齡、受教育程度和健康程度;農戶家庭特征包括家庭勞動力人數和是否安裝寬帶;村莊特征包括村人均林地面積和人均年收入。
5經驗性結果分析
在上述分析基礎上,本文使用STATA15.0對研究假設進行實證檢驗。首先檢驗假設H1,即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影響,其次檢驗假設H2和假設H3,即農戶行為能力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直接作用和調節作用。
5.1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影響(檢驗假設H1)
其對應的wald卡方值在1%的顯著性水平上拒絕原假設,意味著農戶的林權抵押貸款需求顯著影響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可見單方程模型存在樣本選擇偏誤問題,選擇需求可識別的Biprobit模型具有合理性;同時,識別變量“是否知道林權抵押貸款”對農戶林權抵押貸款需求具有顯著正向作用,表明識別變量的選取是合適的。
從信貸需求方程可以看出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需求具有顯著正向作用,表明林權強度越強,農戶對林權抵押貸款的需求越多,驗證了理論分析;從信貸供給方程可以得出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也具有正向影響,且至少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具體而言,擁有林權證顯著提高了農戶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假設H1a得到驗證。這也與已有研究結論一致,周南等(2019)發現給農戶頒發農地使用證書可以增加他們獲得農地抵押貸款的可能性。
同樣地,擁有自主決策流轉權以及自主銷售林木權也顯著提高了農戶獲得貸款的可能性,這分別驗證了林地處分權強度和林地收益權強度對貸款可得性的影響,因而假設H1b和假設H1c得到證實。為了捕捉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邊際影響,本文計算出主要自變量的邊際效應。
就林地使用權而言,農戶擁有獨立的林權證使農戶不需要林權抵押貸款的概率降低了18.4%,有林權抵押貸款需求但未獲得貸款的概率降低了9.2%,以及有林權抵押貸款需求且獲得貸款的概率提高了11.5%;就林地處分權而言,農戶擁有自主決策流轉權使得農戶有林權抵押貸款需求但未獲得貸款的概率降低了18.9%,以及有林權抵押貸款需求且獲得貸款的概率提高了27.8%;就林地收益權而言,擁有自主銷售林木權使得農戶不需要林權抵押貸款的概率降低了12.3%,以及有林權抵押貸款需求且獲得貸款的概率提高了16.3%。
對于控制變量,家庭特征中的勞動力人數對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呈顯著正向關系,原因可能是勞動力人數越多,意味著有較高的家庭收入和還款能力,從而增加銀行放貸可能性。村莊特征中,村人均林地面積和人均年收入均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具有顯著正向影響,可能的解釋是這兩個村莊特征反映了村莊農戶整體的還款能力,對于物質資本豐富的村莊,農戶整體的還款能力更強,提高了銀行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意愿,從而增加了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的概率。而農戶的個人特征和安裝寬帶情況均不顯著,一定程度上表明銀行在發放林權抵押貸款過程中并不看重農戶的這些特征。為檢驗Biprobit模型結果的穩健性,分別選取兩種方法作為參考:
(1)選擇“樣本農戶所在村莊林地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強度均值”作為工具變量,并采用Ivprobit模型;(2)將“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數額”(AM)作為因變量,“樣本農戶所在村莊林地使用權(處分權/收益權)強度均值”作為工具變量,并采用面板工具變量法(Xtivreg)。結果顯示,在分別采取上述方法之后,回歸結果依然具有穩健性。
實地調研也進一步為上述分析提供了依據。就假設H2而言,以江西省銅鼓縣K村A農戶為例,該農戶擁有雄厚的物質資本和社會資本,人均年收入高于本村平均水平,且有親屬在政府機關工作,該農戶通過一定的尋租手段獲得了貸款。可見,社會資本和物質資本在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均起到了促進作用。就假設H3而言,以江西省安福縣J村A農戶為例,該農戶長期做木材收購生意,而且流入了一定規模的林地,該農戶獲得了林權抵押貸款而同村其他大多農戶卻沒有獲得。
這是因為,一方面,長期做生意積累的社會資本不僅可以幫助其及時了解木材行情、將木材賣出好價格,還能托關系辦理到采伐許可證,保障收購回來的木材及時得到采伐,因此,較高的收益權強度確保了林地的預期收益并提高了林權價值;另一方面,可能是因為該農戶憑借豐厚的物質資本,在林地產權得以保障的情況下可以增加對林地的長期投入,通過提高對林地的預期收益從而增加林權的交易價值。行為能力與林權強度的共同作用最終增強了銀行給其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意愿,使其獲得貸款。
6研究結論、討論與政策啟示
農戶林權強度能否影響以及如何影響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是評價林地產權制度績效的重要指標之一,在政策實施層面具有更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在理論剖析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影響機理的基礎上,采用課題組在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和浙江五省跟蹤調研獲得的9期非平衡面板2202個樣本農戶數據,運用Biprobit模型等方法實證檢驗了農戶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影響。據此得出3個結論,在進一步討論后提出兩方面的政策啟示。
6.1研究結論
本文運用課題組調研數據并通過相關模型,對農戶林權強度與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關系進行實證探討,得出3個方面的研究結論。(1)相較于林地處分權和林地收益權強度,林地使用權強度較弱。(2)農戶林地使用權強度、林地處分權強度和林地收益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具有顯著促進作用,使農戶林權抵押貸款獲得率分別提高了11.5%、27.8%和16.3%,假設H1得到驗證。
(3)包括物質資本和社會資本在內的農戶行為能力均能顯著提高農戶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驗證了假設H2。至于農戶林權強度與行為能力的交互項,林地使用權強度與物質資本的交互項系數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顯著為正,但與社會資本的交互項系數并不顯著;林地處分權和林地收益權強度與農戶行為能力的交互項均至少在10%的顯著性水平上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有顯著正向影響。
6.2討論
一方面,本文研究結果表明,農戶林權強度越強,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的可能性越高,這一結果與農地產權相關研究結論一致(俞濱等,2018),即農地產權制度改革不僅提升了潛在信貸需求,還增加了銀行的信貸供給,提高了農戶獲得農地抵押貸款的可能性。具體而言,對于林地使用權,林地使用權強度與物質資本交互項間的影響系數顯著為正,但與社會資本交互項間的影響系數不顯著,可能是因為社會資本對林權強度的調節作用主要發揮在林地流轉和木材銷售環節,使得林地使用權的強化主要取決于農戶物質資本的強弱。
對于林地處分權和林地收益權,林地處分權(或林地收益權)強度、農戶行為能力以及交互項均顯著正向,不僅說明林地處分權(或林地收益權)強度和農戶行為能力單獨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具有促進作用,而且表明農戶行為能力會擴展林地處分權和林地收益權的行為空間,進而增強林權強度對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促進作用。因此,根據產權理論,現實中農戶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不高可能是因為林權制度改革實施不到位,導致農戶擁有的林權強度較弱,此外農戶自身的行為能力也是制約林權抵押貸款可得性的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產權測度問題仍有待進一步的探究。由于產權強度測度一直是制度研究中的重點和難點,已有文獻對產權測度做了大量研究,但尚未獲得較為完善和統一的指標體系或測度方法。盡管本文在測度林權強度過程中試圖囊括林權的各項權能,避免由于指標選取不當可能產生的誤差,但仍然可能存在測度偏誤問題。為了削減測度偏誤可能造成的影響,本文采取更換模型估計方法等方法證實了回歸結果的穩健性。
6.3政策啟示
基于上述研究結論,本文提出兩方面的政策啟示,以期為進一步完善和深化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包括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內)提供參考。
(1)應進一步落實包括集體林權制度在內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尤其是集體林權制度主體改革。通過完善和落實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增強農戶林權強度,特別是完善主體制度改革增強農戶林地使用權強度,可以提高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的概率。首先,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主體制度改革,尤其是確保農戶林權證的發放,以及落實和保護林地承包期限(已延長至70年)。這有助于縮小中央政策與當地政府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偏差,從而增強農戶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權價值,增加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概率,而且獨立林權證的發放也給農戶申請林權抵押貸款提供了便利。
其次,應充分保護農戶對林地的處分權,尤其是當前普遍存在基層政府和村集體對農地市場的直接干預,實際上損害了農戶自由選擇是否流轉或抵押的權利,即損害了農戶林地處分權的排他能力。由于農戶的林地處分權越強,越可能通過提高林權價值增加銀行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意愿,因此,基層政府與村集體要減少對農地市場的直接干預。最后,地方政府應嚴格執行中央政策中關于農戶可以自主決定銷售林木和采伐指標下放的相關規定,縮小制度設計與政策實施間的差距,確保農戶可以自主決策將林木銷往外地且不受任何限制,并將采伐指標分配到農戶層面,進而增強農戶的林地收益權和林權價值,提高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的可能性。
(2)應進一步完善包括林權在內的農村土地產權流轉服務系統,建立健全省、市、縣、鄉鎮統一聯網、四級聯動的農村產權交易市場體系。一方面,農戶能否取得林權抵押貸款主要取決于銀行的放貸意愿,完善的土地產權流轉服務系統可以降低銀行的信息搜索成本和抵押物處置成本,最終可體現林權價值的提高,使銀行更愿意發放貸款,因此增加了農戶獲得林權抵押貸款的概率;另一方面,完善的土地產權流轉服務系統可以降低流轉雙方的信息不對稱,降低雙方的交易成本感知,形成有效的信息傳導機制。因而完善的林地流轉市場可以為農戶提供良好的流轉平臺,從而保障林地流轉變現的能力,提高林權價值,最終增加銀行發放林權抵押貸款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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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靜文1王建華2張紅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