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4年11月22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網約車就是在互聯網平臺下根據智能電子軟件系統,實現預約車倆方便出行的一種運輸服務模式。我們經常見到的“專車”和“快車”都屬于這類情況,人們也會利用“專車”一詞來代表出行方式,和以往的出租車進行區分。當前網約車包含了專車、快車、還有拼車等形式,為了有效討論互聯網平臺運用的運輸服務問題,下面文章將“網絡約租車”代替了“專車”的名稱,也就是統稱的“網約車”。
關鍵詞:網約車,互聯網平臺,規制與監管
一、 網約車的出現
隨著近年來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加快人們的生活節奏,但目前交通服務相應的配套發展卻無法適應經濟的快速發展,尤其是在部分新型城鎮及城鄉結合部出行問題更為突出。人口的不斷增長的同時,出租車的數量卻并未有所增加。但“黑車”的出現恰好填補了此處的空白,黑車與出租車共存為緩解交通帶來了一定的便利,隨著網絡平臺的廣泛運用,首先是以高價格和高質量服務填補高端市場,繼而范圍擴充到部分“黑車”的運營時間和地段。
二、 網約車的規制爭議
目前,網約車規則方式的選擇在市場上引起了較大的爭議。軟件平臺提供者認為自己僅是提供了信息傳遞的工具而已,而并不具備法律規制的出租車營運者或交通運輸人的條件,因此不能受當前出租車法律制度的規制。在2015年1月,南京和上海等城市就出現了叫專車的業務,后在北京和濟南等地也陸續將此類“專車”定性為非法營運行為。交通部部長楊傳堂于2015年3月在兩會期間表示:“永遠不允許私家車進入專車運營。”針對網約車能否歸入傳統出租車規制體系的爭議,學者們也進行了相關討論,對現有文獻的觀點進行歸納,大致可以概括為三種:一是從引起網約車監管爭議的原因入手,重在對現象的分析;二是從網約車的特點入手,認為網約車應當有別于出租車;三是針對網約車的特殊性進行論證,提出針對性的監管思路。
目前我國法學界也逐漸嘗試對網約車的相關問題進行討論,并逐步認識到網約車的發展特點及對網約車監管的討論存在著兩個相聯系的問題:一是,未能從網約車發展新特點的角度入手,充分對其是以互聯網發展為基礎以及所堅持的新理念的創新特點進行論證;二是,即使存在一些文獻鼓勵網約車或提出針對性監管方式的思路,但也很少能為網約車的合法化提供理論支撐。下面筆者嘗試從網約車目前發展的特點和國外關于網約車經驗的角度回應上面兩個相互聯系的問題,從而論述筆者對爭議問題的看法。
三、 監管模式下的現狀
網約車是一個新興的網絡發展事物,在不同的國家它有著不同的定義,針對已經制定的法律是否可以適用,能否適用以及怎樣適用的問題,這些都是網約車監管中面臨的難題。在此情況下,不僅僅是網約車和網絡平臺提供者會面臨著法律風險,糾紛問題一旦發生,對于糾紛如何解決,相應的責任承擔等問題都是難題,現在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還是執法難。其中,很大的一部分問題是由于我們將網約車政策的制定權交由各地方自行制定,那么其帶來的問題就是各地方的政策不一致,相應的也必然會造成執法不一致的問題。例如,目前一些地方出現交通管理部門和城管部門等同時適用各自領域的法律規范對網約車查處,甚至也有不少采取釣魚執法和蹲點執法等方式打擊網約車,更有甚者采取暴力執法,這都會不同程度使網約車對執法部門產生抵觸心理,更或者出現不滿情緒。
四、 建立適應性新發展的新監管模式
行政監管模式就是指由行政監管部門在某種監管理念和原則的基礎之上,運用不同的監管手段和方法所構成的監管體系。在這種的監管思路中,我們可以借鑒一下美國的“Uber法”的經驗,不僅創造了更多的就業機會,而且也為乘客的安全提供了很好的保障。如何運用互聯網技術,對網約車市場進行有效的監管,這成為建立有效監管制度的一個核心問題。因而,為了有效地保障公共安全的問題,平臺在對用戶資料以及司機的資料進行完善的同時,還需要對他們的資料進行保護,如果沒有進行有效地保護監管,可以對其進行相應的處罰。
與此同時,我們也應當完善網約車的保險體制,進而對網約車的受害者提供有力的救濟保障。因為網約車的風險要高于私家車的風險,保險公司應該針對網約車這種情況,擴展出新的保險項目,做出針對性的保險規定,重新制定關于網約車保險的審核標準與審核方式,從而收取的費用也是不一樣的。擅自改變私家車的性質,從事營運活動,對當事人造成了極大的風險負擔。對于網絡平臺的監管我們要很好地利用競爭機制,因為在競爭的意識形態下,能夠很好地促進網絡平臺完善自我并提高自我。在這樣的良性循環體制之下,網約車也會往越來越好的方向去發展,通過競爭可形成一個很好的監督機制和有效的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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