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8年07月07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政府行政執法數據公開是深化了行政公開制度,也這是民主政治理論的產物,帶動了現代政府民主實踐,而在具體的行政執法過程中制度公開也存在一定的問題,必須不斷的建立行政信息公開體系,盡最大可能的利用好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
關鍵詞:行政公開,行政執法數據,制度建設
廣州市人民政府繼2002年11月首開先河頒布了第一部系統規范的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廣州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后,2016年9月又引領全國之先,頒布《廣州市行政執法數據公開辦法》(以下稱《公開辦法》)。按照《公開辦法》的規定,2017年3月31日前廣州市各級行政執法部門陸續“曬”出了2016年行政執法的全部數據。
廣州市政府繼“曬”權力清單之后,再“曬”行政執法數據,這不僅表現出廣州市政府行政透明的決心,同時也體現了廣州市政府抓住大數據時代的利器,更好地建設“陽光政府”。根據《公開辦法》可知,廣州市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主體是廣州市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覆蓋了廣州市幾乎所有的具有行政執法權的單位,從市直部門到各區、鎮街。這無疑是行政公開在民主實踐中的一大進步,也預示了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建設是行政公開發展前景的重要導向。
1行政執法數據
公開是行政公開的進一步深化和發展行政執法數據公開是在行政公開領域的新拓展,是行政公開的深化和進一步發展的成果。“行政公開是當代行政法制的生命,而政府信息公開正是行政公開最主要的內容之一。”“政府信息公開則是指各級行政機關主動或被動地將在行政過程中掌握的政府信息依法定的范圍、方式、程序向社會公開,以便社會成員獲取和使用。”[1]行政執法數據公開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一部分,影響著整個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構成。
依據公開內容性質上的不同,把政府信息公開分為行政立法公開、行政執法公開與行政司法公開;而行政執法公開又可以進一步分為行政執法過程的公開、行政執法結果的公開。故廣州市政府對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屬于行政執法結果的公開,并且是行政執法結果的集合性公開,即與具體個案無涉。因此,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實際上是對行政公開的深化,也是新時代下建設“陽光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廣州市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舉措,具有歷史必然性,是時代潮流的產物,應得以深入研究并引導往更好的方向發展或減少發展過程中的障礙。
1.1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理論必要性和實踐必然性
行政執法數據全面公開的理論基礎,事實上就是行政公開或者政府信息公開的理論的深化,本質上是一樣的,只是發展深度上存在差別。在實踐中,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是行政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的建設與完善——基于廣州市行政執法數據全面公開的探討朱志瓊(廣州市司法職業學校,廣東廣州510440)摘要政府行政執法數據公開是對行政公開制度的深化,既是民主政治理論進一步發展的產物,又是現代政府民主實踐的必然結果。在克服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的潛在問題的基礎上,應當加快完善行政信息公開的體系建設,充分發揮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的優勢。關鍵詞行政公開行政執法數據制度建設公開制度的具體體現,更具有實踐指導性和現實操作性。
1.1.1政府依法行政的內在要求
公民通過了解更多的行政信息,了解政府的行為依據、行為過程及行為結果實現公民的充分知情權。達爾提出衡量民主過程的5個標準,其中就包括“有效的參與”和“充分知情”這2項,而此2項標準在內的前四項標準所隱含的結論就是第五項標準:“成人的公民權”。[2]通過了解政府的行政信息,實際上也是實現公民監督權的必然要求。建設“陽光政府”的宗旨就是讓公民實現對政府的監督權,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合理行政。
行政公開亦屬政府行政行為,應受到相應程序的限制與規范。作為完善的行政行為,行政公開應包括對行政依據、行政過程及行政結果的公開。行政執法數據全面具體的公開是程序正義的必然要求。只有最終完成對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才可視為完成了一個完整的行政執法行為,才能作為一個完善的行政公開制度。故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本質上是一種程序性要求,是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證明。
1.1.2社會主義人民政府行政理念轉變的結果
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在正確處理政府與公民之間的緊張關系的節點上,行政執法理念的轉變是關鍵,而“陽光政府”建設是極好的突破點。“陽光政府”的建設理論前提是“協商民主”,實踐前提是政府行政信息的公開,讓公民對行政信息充分知情。“陽光政府”的行政理念既有助于實現公民的參政權,也可以倒逼政府提升行政執法的質量,從而提高人民對政府的信任度,建立起政府的權威。廣州市行政執法數據的全面公開,就是實現公眾對行政執法全過程中最重要部分的知情權,這是廣州市政府跨出的關鍵一步,足以體現政府行政理念轉變的深度。
1.1.3科技創新時代和大數據時代的政治實踐
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理論的深化和社會主義行政理念的轉變,最終須在具體實踐基礎上實現。理論與理念的發展和轉變,離不開科技創新和發展的支撐。大數據時代的到來,是政府行政執法數據得以全面統計、發布的技術支持。“據不完全統計,本次廣州已公開執法數據的48個部門,2016年罰沒總金額超過了12.5億元,行政處罰實施的主體、數量和金額均可在廣州首份公開的行政執法數據中找到答案。”[3]
僅在行政處罰上,涉及范圍就如此之廣,統計數據就如此繁多,如果沒有大數據技術的支撐,公開制度的建立不會成為現實,公開的質量就不可能這么高。廣州市此次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只是打出深化行政公開的一個“頭陣”,接下來必定是一波浪潮的席卷。故現代科技的創新和發展為行政公開的發展和深化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條件,或者說現代大數據技術與現代政府行政的結合催生了政府行政執法數據全面公開、深度公開的事實。
1.2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進步意義
廣州市行政執法數據公開是對行政公開的深化,是對行政公開縱深度的深部挖掘,是民主理論與實踐發展的產物,同時又促進了民主理論與實踐的進一步發展。與以往“曬賬本”和建立“權力清單”相比,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進步性更為顯著,至少對于前兩者而言是綜合性的、深層次的政府行為。
1.2.1行政執法數據公開是“權利清單”的兌現
建立政府“權力清單”是建設“陽光政府”的重要環節,“權力清單制度的邏輯起點,在于限制權力而非設定權力,權力清單制度本質在于,通過規范行政行為達到控制行政權力,實為行政行為清單。”[4]透過權力清單,公眾固然可以了解政府職能、法律依據、實施主體、職責權限、管理流程、監督方式等事項。但是,權力清單是政府在實行具體行政行為之前的應然狀態,公眾不能透過權力清單來衡量實際的執法質量,而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正是政府向公眾發布的對權力清單的兌現情況,據此社會公眾可以了解到政府到底在哪些方面盡了職責,哪些方面沒有。
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采用了統一的數據格式與模板,讓公眾對執法數據一目了然。并且通過執法數據的公開,政府各職能部門的行政執法情況都“曬”在公眾眼皮底下,這有利于倒逼政府積極行政,從而避免懶政或行政不作為。是否懶政、是否不作為,對上級部門和公眾而言,都可以根據數據來判斷。制定權利清單只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第一步,而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的建立則是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的下一步,同時也是兌現第一步的下一步。
1.2.2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利于促進行政資源的合理配置
數據化的行政執法行為最大的優勢就是能夠進行量化比較。行政執法數據的生成是行政執法結果的現實反映,相當于執法情況反饋機制的表觀展現。與立法和司法不同,行政最注重效率,這是由其本身特性決定的。效率就是對資源的利用情況,那么行政效率越高,證明資源利用率就越高,反之亦然。一定的區域、一定的行政執法部門和行政人員,如果行政執法數據顯示本區域實際執行的案件數量低于預期,那么原因是執法部門不作為或區域內違法現象比較少。按此與其他區域和其他部門的執法數據進行橫向比較,有助于評估資源需求度以及資源分配的適宜度,進而幫助政府重新配置相關的行政資源,以達到行政資源供給和需求的平衡。
政府通過行政資源的重新分配,給部分庸政、懶政的部門以警醒。由于行政資源配置不均勻而造成行政資源浪費,是現代政府行政的一大隱患。行政執法數據是判定行政資源利用效率的基礎,并且這種判斷可以來自政府本身,也可以來自公眾。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相當于為促進行政資源的合理配置提供了一個平臺,并且是一個置于“陽光”之下操作的平臺。更為重要的一點是,廣州市這次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是在《公開辦法》實施的基礎上的行政行為,這不僅適應了建設“陽光政府”與服務型政府的潮流,而且還在立法層面上與制度層面上對這一舉措的進步意義予以保障和肯定。
2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的完善和建設
廣州市政府為行政執法數據的全面公開制定了統一規范的公開模板,但這一舉措依然引起了公眾的質疑,公眾擔心政府公開行政執法數據卻沒有實際效果。首先,在廣州市政府各部門所公布的行政執法數據是執法主體的總體執法數據,無法查詢個案,造成公眾有懷疑數據真實性的疑慮。其次,行政執法數據公布本身就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的完成,對這個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一個適當的評估機制,即公眾對公布的數據沒有正常渠道提出意見,與公眾的參與期望有差距。
最后,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應處于行政公開的末端,但本次的數據公開形式上看屬于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政府要公開信息有贅余之嫌,還會讓社會公眾產生“無中生有”的疑慮。故,在綜合既往行政公開制度實踐的經驗,結合大數據時代的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對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的建設提出如下建議:
2.1建設行政執法數據生成過程的登記制度
公眾對行政執法數據的不信任,來自于對行政執法數據的生成依據的不了解,公眾習慣性地對政府的某些行政行為提出質疑。政府應當建立起行政執法數據生成過程的登記制度,把整個行政執法過程都予以透明化,為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提供生成的依據。建設行政執法數據生成過程的登記制度,就是針對行政執法過程中具體個案的公開作出的回應機制,便于公眾查詢數據。每一個執法部門最后的數據生成,都是所有個案的集合,假如在每個具體案件執行完畢之后,都在同一網站上予以登記并公布。在每年進行年度總結的時候,再公布每個執法機關整一年的行政執法數據,如此公眾將對數據的生成過程和結果有了更為清晰的認識。最終公眾將會分享“陽光政府”的整個執法過程,充分實現公民的參政權。建設這樣的一個登記制度,最重要的是,政府能夠以數據來對話公民社會,最終將有利于培養起公民對政府的信任,并建立起政府的公信力。
在具體個案進行登記的過程中,要注意保護相對人的信息安全,即應當在不損害相對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具體個案進行登記和公布。因此,對案件的信息進行過濾和篩選,再通過統一的分類成為必要,而大數據時代的技術能力為這種必要的實現提供可能。典型的大數據系統可以分解成4個連續的階段,包括數據生成、數據獲取、數據存儲和數據分析,而在大數據分析處理中,可以分為兩類:一是流處理;二是批處理。[5]在大數據時代的背景下,政府信息的處理更加便捷,也更加系統。因此,建設行政執法數據生成過程的登記制度具有可操作性。
2.2建立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信息反饋和處理機制
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由于沒有一個信息反饋和處理機制,容易流于形式,變成政府的“面子工程”。既往的行政公開均存在如此缺點,即行政信息公開以后沒有下文,沒有建立一個常規渠道接受公眾的反饋信息,導致出現政府與公眾“各唱各歌”的情況,未實現行政公開的目標。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的建立,最主要就是實現公民的知情權,從而監督政府的工作。公眾可以針對已公開的行政執法數據提出質疑并提出建議和意見,如公眾經過調查有充足的資料顯示某地區的交通處罰頻度過高與對應的公開數據不一致,公眾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做出解釋并提供證明材料,并要求行政機關在該地區加強路標設置和交警巡邏。
只有建立了信息反饋和處理機制,才能在制度層面上保障公民在行政公開領域的參政權,把公眾參與的優勢在行政執法中發揮出來。政府對行政執法數據的公布不應當是獨立的,應當屬于政府信息公開體系的一部分。廣州市政府對行政執法數據的公開屬于行政執法公開中的執法結果公開制度,廣州市政府通過《公開辦法》建立了相應的行政執法數據公開的制度,但實際操作中容易把行政執法數據的公布從行政信息公開體系中獨立開來,盡管制度建設的本意并非如此。
有意識地把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納入到行政信息公開體系中來,不僅能夠避免信息公布的重復,提高行政效率,而且還可以為所公開的執法數據“找個說法”,以解除“無中生有”之嫌。在同一個機制內,適合不同的行政信息的共享并成立一個順暢的銜接過程,行政機關應當把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切實納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范中,實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發展和突破,同時完善行政信息公開的實踐經驗。
3結語
政府在行政公開制度的深化過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問題與挑戰,而行政執法數據的全面公開既能夠為解決這些問題與挑戰提供理論支持,又提供了“試水”實踐經驗。廣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的建立為行政信息公開的進一步發展打開了一個突破口,本質上就是對行政信息公開制度的深化。隨著政府行政理念的轉變,政府更加需要擴大公眾參與度。行政執法數據公開制度不是偶然生成的,具有歷史必然性的。
參考文獻:
[1]莫于川.行政公開法制與服務型政府建設——略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的服務宗旨和便民原則[J].法學雜志,2009(4):53.
[2]羅伯特•A•達爾.論民主[M].李風華,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3:87-89.
[3]李剛.廣州公開行政執法數據,行政處罰曬在陽光下——罰了多少,一查明了[N].人民日報,2017-4-17(04).
[4]羅亞蒼.權力清單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張力、本質、局限及其克服[J].中國行政管理,2015(6):29.
[5]李學龍,龔海剛.大數據系統綜述[J].中國科學:信息科學,2015,4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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