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0年03月16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進一步深化司法公開的意見»,標志著司法公開進入了與互聯網深入融合的階段。司法公開能否發揮正向的最大效用,主要取決于司法公開制度本身是否建構在社會和時代要求上。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建構司法公開新版本的過程中,充分考量數字時代、風險社會以及社會治理之間的邏輯關系,將“用戶體驗”“信任重建”以及“衡平融合”作為新時代司法公開基本模型的核心元素,從而實現社會基本共識重建的目標。
關鍵詞:司法公開;模型;數字時代;社會治理;要素
在頒布過信息公開相關法律的眾多國家中,所推行的信息公開制度能否助推國家實現公開透明的目標,首要考量要素并不在于其是否有專門且內容詳實的信息公開法律制度,而在于信息公開制度本身所處的社會和時代要求,“對于一個國家信息公開的好壞,更主要取決于信息公開法背后的、支撐的東西,而不是信息公開法本身”[1]529。作為信息公開范疇的一部分,司法公開也同樣遵循這一原則,即司法公開能否發揮正向的最大效用,主要取決于司法公開制度本身是否建構在社會和時代的要求之上。
就當下中國而言,在“互聯網+”行動計劃已全面推開、“智慧法院”建設如火如荼的背景下,人民法院能否實現通過司法與數字化的深度融合來完成司法公開3.0版本①的升級,彌合司法程序嚴格性與可接近性之間的鴻溝,推動現代司法裁判制度從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都為所有人有效地接近的目標,取決于所構建的司法公開模型能否實現靜態理論和動態實踐的有效聯結,并帶來制度化行動模式的客觀后果功能性質的凈均衡最大化。而這兩種樣態有效聯結起來的關鍵概念,抑或說司法公開基本模型的核心建構要素,“便是社會與文化結構組成要素的緊張、矛盾或差異”[2]120。
一、數字時代與“用戶體驗”的工作重點
有學者指出:“如果說19世紀見證了貨物傳送的成本下降,20世紀見證了勞動力流動的成本下降,那么,21世紀將要見證的是,思想和信息的傳遞成本會急劇下降。”[3]1發端于1994年的中國民用互聯網,在經歷了從“工具主義”到“結構主義”再到“后結構主義”的轉換性發展后,逐漸走出了一條從“物理變化”到“化學變化”甚至“生物變化”的路徑。互聯網已構成新的社會形態,成為支配和改變社會的源泉。
一個以大數據為支撐、以資訊為核心、呈扁平化和虛擬化的數字社會被締造出來,誠如尼迪克特(M.Benedikt)所言,“全球網絡化是多維的、人造的或‘虛擬’的真實所看到或聽到的,既不是物質,也不是物質的表現,他們都是由純粹的數據或信息組成的”[4]。互聯網作為當下公共生活重要元素和載體,一切社會活動都得以通過數據的形式予以儲存和利用,社會發展也呈現出類似地殼運動的樣態,“人與人之間的山川阻隔被徹底消除,整個世界成了平的”[5]42。
大數據技術以及相關運用推動著從生產工具到生產關系的巨大變革,在使社會生活與工作方式更為便捷和高效的同時,也讓互聯網從技術工具演變成為思維方式,深刻改變著人們的生活方式、思維方式乃至生存方式,“這些活動逐漸成為人們關于這個世界的認識和實踐的表達方式,構建起人們的生活樣式使得原來以各種直接感觸性或實存性為前提的生存經驗,逐漸被各種對數字物的直接感觸或虛擬交易所替代”[6]。
(一)“一人受眾”成為現實
按照社會傳統理論的分類,人類社會依次經歷了“宗教社會”“政治社會”“經濟社會”和“信息社會”的三次重構、四個階段。在前三個階段中,社會結構中的主導方面和引起社會重構的主要因素(分別是教權、君權、經濟權)是由相互疊合的層次所構成的。與此對應的是,社會機構的組織方式主要依靠垂直的等級體系,而這些體系發布的各種命令與直接控制實現了位于社會分層結構頂層的私人網絡將自身的利益與價值觀向大眾進行灌輸和強加的目標。這樣一種利用科層體系來實現“大眾受眾”的方式,將“心理無知”強加給了受眾,“受眾完全成為信息擊打、獵取的對象,進而成為教化、塑造的對象”[7]47。
然而,在第四個階段,互聯網和信息化的出現完全顛覆了這種模式,“信息時代的特征正在于網絡社會它徹底動搖了以固定空間領域為基礎的民族國家或所有組織的既有形式”[8]3。在以信息作為社會結構中的主導方面和引起社會重構的主要因素的信息社會,隨著科技演化為一個生態系統而不只是一套機器程度,互聯網也打破了工業化社會原本的垂直結構,各要素之間的連接方式已超出接觸的層面,擴大到了連接的層面,社會體系則逐漸從據點中心社會轉向連接中心社會,信息社會的立足點演化為“抽象的信息處理的物質力量與社會尋求有意義的文化認同二者之間的歷史緊張關系”[9]70。
在信息化時代的中國社會,個人被互聯網“激活”,權力早已不是社會主導力量,[10]55代表著“生活方式”的技術與代表著“認知方式”的科學相結合,成為了社會變革的核心要素。信息社會中“人民”或者“群眾”的概念,“不是一個純粹、具有‘同質性自然’的整體,而是有著各種多元的斷裂點”[11]120。在眾聲喧嘩中,“當代的社會關系似乎缺乏一種基本層面上的交往實踐”[12]178的問題被進一步放大,原本在公共領域作為私人集合概念的“公眾”也面臨著失去原有實體性意義而變得非實體化和無形化的危險,社會聯系越來越多地強調缺場而不是在場,人們也逐漸習慣與缺場者交往,公眾蛻變為了一種“幻象”。
包含了個人化的內容、體驗和服務的嶄新傳播方式,在這個“無處不在的網絡、無處不在的應用以及無處不在的服務”的時代,將以“用戶至上”和“體驗為王”為內涵的“用戶體驗”,催生為互聯網社會思維的首要原則,作為碎片化終點的“一人受眾”也成為了現實。于是,當內容生產、傳播和使用的工具被為數眾多的網民所掌握之時,他們又將開始逐漸學會運用互聯網的思維模式來思考并且解決問題,將用戶自身的直觀感受和滿意程度②作為評價某個產品或者服務的標準。“社會化媒介催生下的用戶生成內容在互聯網不斷變革與演化進程中愈發彰顯,網民身份逐漸實現了由‘信息消費者’向‘內容生成者’的轉變網民不僅在時刻創造、反映和描繪有價值的信息,其內容生成的動態行為更在建構社會實體與社會關系,重塑著多元的網絡空間與輿論場。”
(二)社會權力結構受到沖擊
用戶體驗原則的運用,不僅帶來民眾對于產品評判標準的轉向,也讓民眾的個體權利得到彰顯,權力呈現出分散化和扁平化的傾向,“移動互聯網使人們迎來一個‘無分享不生活’的時代,法權觀念得以更新與重構”[14]。民主秩序所承載的“承認沖突是合法的和必要的,并鼓勵公民有機會參與和支持為各種不同的利益和價值觀而斗爭的組織”[15]5的特性,在網絡社會的時空中被賦予了新的內容。信息化、世界化和分散化等現代社會三大趨勢,引發了社會結構彈性化和社會價值多元化的后續變化,從而增加了變革的效果,[16]71催生出“多元化彈性社會”的開放體系。
在這個讓任何一個觀念和行為都不會受到排斥的社會中,物理空間和社會空間的限制被移動互聯所突破,互聯網傳播方式廣泛性、隱匿性、開放性、自主性、交互性、異質性、多樣性的特點,為現實生活中呈現出碎片化和原子化的邊緣化的民眾群體提供了交流溝通的場所,在所有人面向所有人進行傳播的“共有媒體”的推動下,原來呈現出壟斷狀態的信息權力被大大分散了,處處是中心、無處是邊緣成為了一種實踐的可能。此時,在這樣一個由網絡信息傳播所構成的、去中心化的、分散的、多元的、交互的社會結構中,互聯網思維所追求平等和開放、提倡人文主義精神、注重人自身價值的屬性,決定了網絡社會在崛起的同時也必然喚醒了社會成員自主選擇的自我意識。
個體在社會生活網絡化過程中獲得了比較明確的自主性和自覺性,能夠更清楚認識個體的處境和利益,尤其是在網絡等新媒體技術作用下,“普通民眾的言談權力開始在網絡中迅速匯集起來,不僅在不斷流動的信息傳遞中整合成強大的橫向的認同權力,而且還形成了從底層向中層乃至上層發生直接作用的縱向認同權力”[17]。傳統社會權力結構受到互聯網技術結構內涵的去中心化及分布式理念的沖擊,“互聯網從一開始就確立了‘分組網絡’的理念,它將同等的決策權交到了很多人手里,允許許多人同時成為網絡的所有者。網絡在結構上沒有物理中心,這就意味著制度層面的統一管理缺乏技術土壤和物質基礎”[18],處于社會上層的掌權者不得不對這些受民主秩序所容忍并被“群體極化機制”催生出的極端化民粹情緒所影響的社會權力刮目相待。
“2018年中國社會矛盾的總體特征是,小規模事件繼續減少,但社會影響較大的一些群體性事件不僅本身規模較大,其網絡參與熱度也較高。另外,引發這樣的群體性事件的事由更多地向民生問題和社會性問題轉移。”[19]13被邊緣化和污名化的民眾受個體行為和群體結構的相互影響,逐漸通過網絡集群的線上線下互動走向去邊緣化,公共領域的結構開始轉型并不斷實現交往空間的公共化,“來自基層社會以社會認同構成的信息權力,成為最有活力、影響最廣泛的新型權力”[17],給傳統的社會生活帶來激烈挑戰。
二、風險社會與“信任重建”的工作目標
數字時代的利益多元化和權力分散化,決定了信息社會的運行模式是否順暢有賴于利益主體之間能否形成密切合作的機制,“此種機制的形成一方面有賴于各主體共享共通的價值觀念,另一方面取決于各主體通過合作關系實現各自的利益追求”[20]263。然而,在信息技術革命重構下形成的網絡社會中,經過電腦化(Computerization)、網絡化(Networking)、彈性化(Flexibility)以及虛擬化(Cyberspace)的信息化進程③,現實虛擬的文化帶來了無時間的時間(timelesstime)和流動的空間(spaceofflows)[21]1,“時間的虛化”推動“空間的虛化”成為了一種現實。
這種時空的虛化不僅具有超越空間的因果關系上的優先性,[22]也打破了過往受在場領域支配的各種關系,在實現民眾思維方式更迭以及社會權力結構重組的同時,也促使了充滿非線性與不確定性、脆弱性與風險性的人類社會發生深刻的系統性結構轉型[23]并逐步進入一個人為制造的、高度不確定和復雜的“風險社會”。④這種風險“不再局限于特定的地域和團體,而是呈現出全球化的趨勢”[24]前言7,中國亦正在經歷風險社會的洗禮,“社會系統轉型與快速發展催生出風險社會的中國形態”[23]。
(一)制造出來的“不確定性”
作為秉持去中心化、自由化和去等級化理念的科技革命,互聯網的自治體系屬性決定了網絡的無序性必然催生出社會的無序性,導致互聯網開創的網絡時代自始就陷入風險社會的泥沼之中,“科學技術的進步已經對中國社會產生深刻影響,但非全面(失衡)的社會進步所產生某些領域短期的虛假繁榮勢必會被現實生活的殘酷撕下溫柔的面紗”[25]。
于是,由財富、技術和權力的網絡推動的全球化和信息化,非但沒有合理地回應“新技術與傳統利益之間的沖突問題、新技術發展本身所帶來的新問題以及傳統社會問題在新技術條件下的新變化”等三大科技革命所產生的實踐難題,相反地,“技術理性的張揚和價值理性的式微帶來了人類不愿看到卻又無法回避的現實:媒介技術在給出秩序的同時,它本身也在制造無序”[26]25,而這種無序“正在轉變我們的世界也削弱了社會組織的權威歷史節奏的突然加速,計算機網絡中權力的抽象化,正在瓦解現存的社會控制機制和政治表達機制”[21]73。此時,人類社會所遭遇的“風險”被重新定義為“以系統的方式應對現代化自身引發的危險和不安”[24]7。
這里的風險已不完全是人類在征服自然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種災害,更多來源于人類自身,是那些由人類有意或無意的社會行動產生的可能發生的損害,基于技術性風險和制度化風險而形成且存在共生狀態。“各種風險其實是與人們的各項決定緊密相連的,是與文明進程和不斷發展的現代化緊密相連的。這意味著,自然和傳統無疑不再具備控制人的力量,而是處于人的行動和人的決定的支配之下。”[27]119
可見,當人們習慣于用數字來表達生存世界的感受與認同時,自然和傳統就都失去了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人們堅信世界必由各種可見可摸的具身性物體所構成的現實性與確定性,逐漸被一種可感而無具身性的虛擬性與不確定性所替代”[6],能被摧毀的一切都可以被打上“拆”字標簽,確定性、邊界、權威和意義都喪失了,人類進入了完全意義上的無法確知和預知的“人造世界”[7]20-21。“我們的社會存在于自然結束之后。很明顯,自然的結束并不是指物質世界或物理過程不再存在,它是指我們周圍的物質環境沒有什么方面不受人類干擾的某種方式的影響。”[28]
23在這個盧曼所言的“沒有比不確定性更確定的”的復雜世界,社會體系多樣性、選擇性提升了個人的自由度并增加了各種可能性,但源于人的無知或無力感而來的對未來不確定的擔心讓現代人陷入無法克服可能狀態與現實狀態之間隔膜的極大困境之中,“陷入無法達到目標或步調無法保持一致的不安、疑懼或重壓之中”[16]10。此時,人為原因和不確定性的結合成為了風險產生的唯一原因,而數據和信息化發展過程中的不可控風險以及不呈線性發展的趨勢也同樣成為現代社會不確定性危機的重要因素,“這個世界看起來或者感覺起來也不是他們所預測的那樣。
它并沒有越來越受到我們的控制,而似乎是不受我們的控制,成為了一個失控的世界”[29]44。作為一種特定的、現實的社會現象,“風險社會”中人類行動的結果,是一個事物的發展與前意義發生斷裂并介入后續發展過程。這種生成于人類自身社會性活動中的斷裂所帶來的“不確定性”在現實層面、文化層面和制度層面結構性地改變了現代社會的運行邏輯與規則,改變了人類社會的價值理念以及行為方式,“更為嚴重的風險的‘不確定性’表象在于,在現代社會中,由于個體生活已經從現代性齊一化和標準化中游離出來,致使先前的生活世界的制度性價值基礎以及共識形式發生了根本性動搖,從而引發了一系列的道德和生存問題”[30]70,因為,“對風險的體驗還預設了一種規范性視域,即安全感喪失,信任被打破”[24]16。
(二)難以填平的“知溝”
在哲學意義上,“風險是人的一種存在狀態”[31]31。這種狀態所帶來的風險的屬人性,決定了在現代風險的不確定性面前需要個體單獨來應付不安全感或是信任感的喪失帶來的焦慮,“每個人都必須作為個人去找到自己的活動形式,每個人都要求發展自己的生活觀念并且能夠據以行動的權利。在這個過程中,風險只能由個體來承擔”[26]12。與之前人類社會發展階段不同的是,“風險社會以其現代化進程的徹底性而把現代化成就所帶來的后果變成了自己的主題”[32],風險成為現代社會結構的內在品質抑或說正是現代化技術成果的一個表現。
個體對于風險的應對和承擔在某種程度上來說是一種痛苦的過程,因為個體所要面對的并非只是現代社會技術高速發展帶來的不適,更重要的是在現代化的語境下以實現文化傳統解構、知識譜系整合為推手促成社會信任重建的完成。就中國而言,這個問題更加迫切、更加復雜。作為一個用40年時間走完西方國家幾百年現代化進程的國家,中國所經歷的“壓縮的現代化”(compressedmodernization)[33]21標志著其并沒有充分的時間和機遇按部就班地進行現代化轉型,其中必然相互疊加壓縮著許多可知和不可知因素,“不同生產力水平下的社會結構特征及其問題在相應的社會層面同時存在,現代化進程及社會轉型中累積的系統性風險頻繁地以社會沖突的形式表現出來,中國社會進入風險頻發階段”[23]。
這種略顯倉促的進程在實現系統轉型與快速發展的同時也必然帶來中國傳統的經濟與社會發展模式由于政治信任消解、貧富懸殊以及文化價值取向弱化等原因受到極大挑戰等問題。此時,普通民眾現代化觀念更新速度滯后于社會發展速度的矛盾,導致部分中國民眾依然帶著“熟人社會”的行為規則和心理習慣進入現代化的“半熟人社會”,在大小傳統日益疏離的沖擊下產生了大量“心理不適”甚至是逆反情緒。在中國社會中,基于社會分層結構而產生的社會精英與普通民眾,在認知結構和知識譜系等方面存在著先天的不均衡與不對稱。
伴隨著互聯網的到來,所有人獲得了形式上平等和普適地分享信息的機會,但這種不對等性導致形式主義的無差別不僅未能根除信息貧富分化,而且還可能在知識傾向性所造成的“馬太效應”影響下,催生出精英與平民之間的“知溝”(knowledgegap)。畢竟互聯網只是提供了降低信息不對稱的可能性,而在實現的過程中可能制造了更大的信息不對稱。此時,知識和信息“一般都是從上向下流動,極少存在信息反饋和知識反向流動,處于社會底層的知識貧窮者只需要簡單的服從,只有上層之間才能交流,中層之間和下層之間有時候也很難順暢地交流”[23]的特性被放大,不同社會階層甚至是同一階層內部的交流和互動受到極大阻礙。
因為,對受眾個體來說,總是愿意接受那些與自己固有觀念一致或自己需要、關心的信息,回避那些與自己固有觀念相抵觸或自己不感興趣的信息,而任何方式的交流和互動都需要一定的基礎,而這個基礎必須包含著建構于相同或相似的知識之上的信任。“群體就是指若干依照確定的方式互動的人們”[34]1-2,“是以相互的信任為基礎而產生的”[35]10。于是,作為風險社會中承擔者和應對者的“個體”或者“自我”而言,雖然其并不是一個孤立的范疇,而是一個關系的概念,“自我”只有融入社會共同體并在與他人的關系中才能確立并實現,但是“融入”核心要素———信任和認同的缺失,又導致一種新的社會異化的出現,“這種異化不僅是一種在大規模的無名組織和框架的迷宮中的失落感,而且也是一種可能無法參與政治和國家中樞的失落感”[15]29。
三、社會治理與“衡平融合”的工作方式
“在現代化風險中,事實內容和時空上相互分離的要素經因果關系而結合在了一起,并被置于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的脈絡之下”[24]16的論斷,意味著帶有政治自反性的“風險”并不完全失控。相反,它實質上是失控與控制同時存在的結合體,“正是因為人類的行動和行動能力的發展,終結了傳統和自然,秩序和事務的發展才變得不可捉摸,不利性結果才成為一種無法避免的可能,而人們能認識到風險,則又意味著人們對事物的發展并未完全陷入不可知、不可控的境地,借由特定的措施,控制是可以實現預期的效果的”[36]302。對于與互聯網時代不期而遇之時尚未完成治理模式轉型的中國社會而言,“互聯網+”下的新業態在為中國社會發展助力的同時,也因創新與治理的內在張力關系而遭遇考驗。[25]
面對由“壓縮的現代化”所帶來的疊加效應產生的不可預測性、不確定性、突發性和必然性的風險社會的挑戰,選擇什么樣的社會治理模式才能締造一種將沖突變得可預期、可控制和有秩序的防范和解決機制,避免在數字化催化下的“知溝”現象的負向作用愈演愈烈,而非片面追求將社會改造成同質化的整體,從而解決“控制無所不在,失控又經常發生”的問題,成為風險社會語境下各階層的共同追問。
(一)社會基本共識的法律塑造
在信息過剩而注意力缺失的網絡時代,中國社會基本價值觀正經歷著從千人一面到豐富多元的轉變,而由于利益分配、維權渠道以及公義伸張等領域存在暫時無法解決的問題,社會中也開始出現社會心態失衡以及社會關系失調的異化現象,合法性認同(Legitimizingidentity)危機時隱時現,“共有認同的解體,和作為一個有意義的社會體系的社會的解體一樣,也許正是我們時代的現實狀況”[21]412。誠如荷爾德林在詩中所言,“哪里有危險,哪里也生救渡”,由于社會危險的不斷增多,“風險的共同體穿越各式各樣的利益在風險之痛的‘帷幕’(無論其涵蓋范圍)下,在一切對立的背后,共通性開始形成了”[24]44,社會成員之間共同的焦慮取代了共同的需求,需求型的團結也蛻變為焦慮型的團結,達成一種抵御風險的社會基本共識,成為社會成員的必然選擇。
在“人們不再專注于獲得‘好’,而是極力避免最壞”[24]48的心態以及“基于人們對秩序與安寧的需要,法律須具有安定性價值”[37]73的屬性驅動下,作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的法律,逐漸演化成了形塑和促進社會最低標準的共識產生的最低限度但又最為高效的手段,“法律治理的前提是擁有一套正式的法律制度規范。這套法律制度規范的制定和實施都必須以社會共識為前提”[22]。
此時,我國司法內涵的人民屬性以及大數據時代社會治理模式兼具的共享性,決定了信息化時代的法律治理模式內含著人民法院從“監管”到“治理”的思路轉變,并要求司法行為通過折中、兼顧和平衡的策略,將不同社會階層的主動參與及充分協商最終達致一種“消解或彌合分歧,防范沖突并以和平的方式維護和爭取利益和價值”[15]譯者序X的衡平狀態。誠如馬克思主義革命論者所言,“一種民主的秩序之所以不可能被推翻,其原因正是在于它承認沖突是合法的和必要的,并使它的公民有機會參與和支持為不同的利益和價值觀而斗爭的組織中。”[15]
5在數字時代,快速的社會發展、彰顯的個體權利所帶來的民眾法治需求量的急劇增加和法治期望值的迅速提高,與法律治理的安定性抑或說保守性始終存在著矛盾。這種矛盾導致法律治理在應對社會問題時總處于相對被動甚至是兩難的狀態,法律治理模式自身內含的傳統法律難以防范和控制“風險社會”帶來的“非傳統安全”的問題也日益突出。此時,若要發揮法律治理重塑社會基本共識的效用,首先亟需進行一場自我革命,通過內生性規則的內構化和外部化來實現不同社會階層的參與和協商,為治理目標的實現創造路徑的內生性治理應成為自我改革的方向。
具體而言,法律治理應著力基于數字時代的要求,提升開放性、創新性以及高效性。從開放性的角度來說,法律治理應基于人們現實需求的變化而不斷調整手段和方式;從創新性的角度來說,法律治理應在立足現有條件和需求的基礎上改變消極的態度,大膽突破舊有觀念和模式的約束;從高效性的角度來說,法律治理應及時根據人們需求的變化做出反應并進行修正,推動科學高效治理目標的實現。只有當法律治理實現了自身的、內部的和總體上的轉型和升級,越來越多的共同體成員才能夠“參與規則的創制或者對規則創制有著制度性的影響,從而使得規則更能代表他們的意愿”[38]199,從而推動數字時代的社會基本共識從理論上的可能變為現實中的必然。
(二)多元治理方式的融合嘗試
正是因為“法律制度的價值和意義就在于規范和追尋技術上的可以管理的哪怕是可能性很小或影響范圍很小的風險和災難的每一個細節”[39]26-45,通過法律治理的轉型和升級來克服其消極元素雖然可以為社會基本共識提供大概率實現的路徑,但是中國整體法律文化出現的“以上層意識形態為主導,以基層多樣性的法律實踐為呼應的中國新的法律文化”[40]的建構路徑趨勢,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呈現出的“效仿型”與“自主型”[41]相結合的不穩定狀態,讓法律治理在轉型期的中國舉步維艱。“我們的現代法律制度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
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42]代譯序12-13在智識屏障[41]的影響下,以城市法為基礎的現代法律體系與國情社情始終存在緊張和不適,不僅“重疊共識”理論[43]55中所設計的由持有不同觀點或立場的民眾在合理態度或方式中探尋“視域融合”的理論并未實現,法律治理還可能在“理想主義法治觀”和“實用主義法治觀”[41]的二元對立中出現“模糊計劃”與“循序試錯”[44]33交織的形態。這種矛盾的狀態,不僅使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西方法理立場、政治國家立場或是商業城市立場的法律治理喪失了作為風險社會中個體的中國民眾應對“風險”的唯一治理方式的可能性,而且反向論證了通過多元治理的融合而非寄希望于單純通過法律治理來促進社會共識的形成、完成風險社會的防御、實現個體權利的彰顯,或許是解決當前治理模式困境的一條可能性出路。
當前,在“互聯網+”以及人工智能浪潮下,虛擬化逐漸成為以信息和數據組成的網絡社會的表象本質,由虛擬性而來的無中心性、隱匿性和時空壓縮性也充斥于網絡社會的秩序之中。面對社會群體中的“個體”逐漸演化為“難以概括、難以描述、無法預測的,甚至是‘彌散開來’的多重存在”[7]223,網絡社會的形態開始不斷投射到現實世界。面對由數字技術衍生而來的無政府主義、道德風險以及社會離心現象的現狀,社會治理者將作為信息化時代現實社會中規范人類行為重要約束的法律治理與技術治理相融合的方式,來構建網絡空間秩序實體化相關問題的應對策略,應是基于接納多元、帶來衡平立場的選擇。此時,雖然技術治理和法律治理在治理邏輯方面存在較大差異,[22]但基于兩者之間天然存在的巨大互補性,兩者相互博弈并不符合實際需求。因為互聯網的社會現實化,“不只是簡單意義上的知識的堆疊、生產力的進步,也不是對工業倫理、財富觀、進步主義修修補補,而是自文藝復興以來,科學與人文分離之后的一次重逢、一次交疊。”[7]
21若將技術治理和法律治理在面對信息化社會中的失范行為時的競合視為互斥,則社會治理模式就可能在忽視網絡社會結構性轉型的“原罪”下陷入法律治理所代表的價值合理性(包括對目標或終極價值的自覺判斷)和技術治理所代表的功能合理性(指取得既定目標的方式)之間博弈的泥淖之中而不能自拔,“社會需要有為人所信仰的終極價值社會也要求人們具有工具上的合理性兩種合理性的矛盾深深地鑲嵌在這個社會行為結構之中”[15]26-27。當然,為了恢復缺失的信任,化解遭遇的風險,法律治理和技術治理的融合除了法律治理對技術治理進行有效歸化以及技術治理對法律治理實現結構優化的二元互動之外,還需在法律治理和技術治理之間建立銜接的紐帶并將其作為共同標準的“元規范”,而這個紐帶或“元規范”,就是倫理道德,“道德應當是網絡空間的終極管理者,它指導和規范技術與法律的作用方式,為個人行為和組織政策劃定邊界”[18]。
有學者指出,“現實向我們展示的并非只有‘只是看,不要想’的情景,它還提供了另一類情景來迫使我們反思原先制度設計及相關理念的合理性和正當性。”[45]當完成對司法公開所處特定社會背景和時代背景的考察后,可以清楚地發現,我國作為法律現代化后進國家,用以彌合法律缺陷的沖突、實現法律認同的重建的司法公開3.0版的建構思路,應符合數字時代、風險社會以及社會治理之間的邏輯關系,即在科技高速發展所帶來的數字時代中,“用戶體驗”原則的適用所彰顯的私權利和個體意識,不僅沖擊了原有的社會結構,產生了“不確定”的狀態,也讓個體成為承擔起重建“風險社會”中喪失的社會共識的主體,而作為實現社會基本共識的最低限度手段的法律治理,為了將風險置于社會責任和法律責任的脈絡之下,需要在克服保守性和片面性的基礎上達致多元治理手段的融合衡平。
在這個意義上說,基本思路中的核心關節點,也就成為了建構司法公開新版本基本模型的核心元素,即司法公開3.0版的工作重點是“用戶體驗”,工作目標是“信任重建”,工作方式是“衡平融合”,三者之間相互聯系,并以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哲學基礎的人本思想為紐帶,形成了一個緊密的邏輯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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