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1年04月20日 分類:政法論文 次數:
摘 要 撫養費案件是涉少民事案件中一種常見的類型,包括請求確定撫養費數額、增加或減少撫養費等,審理該類案件應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協議優先及必要原則等,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參照未成年子女實際需要、父母雙方負擔能力以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加以確定,保護好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撫養費 未成年人 協議優先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文為父母離婚后,子女主張撫養費的最直接法律依據。一般而言,撫養費案件是涉少民事案件中一種常見的類型,案情較為簡單,審理和判決都不復雜,但卻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面具有較大的法律意義及社會意義,本文將結合司法實踐,圍繞如何做好該類案件的審理、如何處理新問題進行探討。
民法典論文范例:《民法典》中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的規范解釋
一、撫養費案件類型
(一)請求確定撫養費數額
此類型包括以下幾種情況:1.協議離婚后義務方未履行。對于自行至民政局協議離婚的,其已在《離婚協議》中對孩子的撫養及撫養費的負擔問題作出過約定,但該約定不具有強制執行力,故離婚后義務方并未履行協議的,孩子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出具具有強制執行力的判決書或者調解書。2.非婚生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存在婚姻關系,也沒有經法院處理離婚或者民政局協議離婚,故子女的撫養費問題沒有得到處理,需起訴至法院確定撫養費數額。3.要求支付分居期間撫養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尚未離婚但已分居,分居期間孩子隨一方生活,另一方未支付孩子撫養費的,撫養孩子的一方可以在未離婚的情況下以孩子名義起訴要求對方支付撫養費。①
(二)增加或減少撫養費此種亦為撫養費案件常見類型。隨著物價及生活水平的提高,原撫養費數額已不能滿足孩子實際生活需要的,可以 起訴要求義務方增加撫養費數額,此時孩子系案件的原告。而減少撫養費案件的原告是負有支付撫養費義務的一方,如其出現重大疾病、失業等收入驟減,無力承擔原撫養費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三)分擔重大必要費用在法院判決或雙方約定撫養費后,孩子發生重大特殊情況,如重大疾病等,產生較大費用的,孩子可以起訴要求義務方在支付日常撫養費之外,另行分擔該筆費用支出,而不受此前約定或法律判決的限制,此即《民法典》撫養費條款中第二款②規定所適用的情形。
二、審理撫養費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198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規定“關于兒童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我國是上述國際公約的成員國,而國內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條也確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撫養費案件作為涉少案件,亦應將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作為審理該類型案件的首要原則,從未成年人生活、學習等實際出發,合理確定撫養費數額,保護未成年人利益,促進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例如,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承擔撫養費,不需對方支付,法院對此負有審查義務,如果發現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足,如本人沒有收入等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③
(二)協議優先原則根據《民法典》的規定,負擔撫養費用的數額及負擔的期限,優先由雙方協議確定;如不能達成協議的,再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協議優先不僅包括在撫養費案件中達成的協議,也包括在撫養費案件發生之前雙方已經簽訂的生效協議。實踐中,存在在協議離婚時,雙方約定的撫養費過高,因履行問題至法院重新訴訟的情況,此類案件中,離婚協議涉及婚姻關系解除、子女撫養等一系列人身和財產關系的變動,系雙方出于整體考慮作出的一攬子協議,故不應隨意對其中的撫養費條款作出變更。但對于超出實際需要過多,明顯超過一方負擔能力的,在義務方請求降低標準的情況下,可以依法酌情調整。
(三)必要原則撫養費的確定雖以保護未成年人為首要原則,但也應考慮子女的實際需要,遵循必要原則,結合未成年人的年齡、當地生活水平等予以確定,不鼓勵未成年人奢侈生活,出現過度養育等情況。例如,民辦學習學費及課外輔導費用如何負擔的問題,法律規定的撫養費包含的教育費一般指公辦學校費用,對于孩子就讀民辦學校以及課外有大量補課費、培訓費用的,法院將綜合孩子的實際需要、撫養費義務方有無事先同意以及雙方的經濟能力等綜合作出判斷,對于雙方事先協商一致或者離婚前孩子已經就讀民辦學校的,父母雙方應對費用進行分擔。
三、確定撫養費數額的因素
《民法典》司法解釋明確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的因素有三個,即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一)子女實際需要撫養費包括了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生活費即孩子日常吃喝,衣食住行等,教育費一般為公辦學校費用,醫療費包括孩子感冒、發燒等小疾病產生的費用。對于重大疾病產生大額醫療費的,可以要求對方分擔。子女年齡不同則花費開銷一般也不同,比如學齡前兒童開銷較小,讀書后開銷會增加,對于就讀高中的,開銷更甚,故在確定撫養費時也應予以考慮。
(二)父母經濟能力根據父母的收入不同其承擔的撫養費用也不同,收入高的撫養費也應提高,以保證孩子可以享有與其父母經濟收入相匹配的生活質量。撫養費的一般計算方式為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法院判決時所依據的收入是以當事人的年收入為基數計算出平均月收入再乘以相應的比例。但對于父母收入特別高的,應結合子女實際需要確定,避免金額過高。存在孩子患病需要治療、父母無工作、喪失勞動能力等特殊情況的,可以對比例予以調整。
(三)當地生活水平
子女在國內生活或是國外生活,在沿海城市生活還是在西部生活,由于物價差距較大,其需要的生活費用也有所區別,故撫養費數額也會不同。
四、審判實踐中部分問題探討
(一)降低撫養費案件判決方式降低撫養費案件數量不多,該類案件的發生一般是因為撫養義務人出現了失業、疾病、經濟收入下降等情況,故而訴至法院要求降低撫養費。對于此類案件應該合理審慎的處理,在義務人的需求與未成年人的需求之間尋求平衡。該類案件的判決一般是參考義務人現有收入計算新的撫養費數額,作出判決,判決主文為:“xx自x時起按月支付撫養費x元,至孩子18周歲止。”
對于義務人再就業或者收入情況改善后,子女可再提起增加撫養費之訴。筆者認為,該類案件應該分情況討論,如果義務人喪失勞動能力,今后收入不太可能有較大增長的,可以直接降低撫養費至18周歲。但對于義務人年齡輕,暫時失業的情況,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評估原因力持續的時長,進而只判決降低一段時間內的撫養費數額,在該期間經過后,恢復原撫養費數額。判決主文為:“xx自x時起按月支付撫養費x元,自x時起按月支付撫養費x元(原撫養費數額),至孩子18周歲止。”該模式具有以下幾種優點:
1.督促義務人積極承擔撫養義務。撫養費義務人作為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和責任,在具有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應積極尋找工作,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僅降低一段時間撫養費的判決模式對其是壓力也是動力,有利于保護未成年人利益。2.減少未成年人訟累。傳統模式的判決,撫養費降低后再增加必須由未成年人提起訴訟,增加了未成年人的訴訟和時間成本。對于判決規定的期間經過后,如義務人仍存在困難的,可以再提起降低撫養費之訴,這樣就將起訴義務人由未成年人變更為承擔撫養費一方,更加合理、公平。
3.符合誠信原則。對于協商確定撫養費數額的,在協商過程中,義務人一方應已充分考慮了自己未來的工作、生活、再婚、再育等情況,而子女及子女直接撫養方對此數額也具有合理的期待性。義務人作為成年人,應該自行克服困難,履行協議。
(二)撫養費支付方式
撫養費有一次性支付和按月支付兩種方式,具體適用何種方式應根據案情判斷。根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④,撫養費的一般支付方式即按月支付,但是對于該解釋后半句所涉一次性支付的情形應謹慎把握。何謂“有條件”,是否具有經濟能力且愿意一次性支付的,均予以支持呢?筆者認為不應如此理解。首先,按月支付的方式有利于減輕義務人的壓力;其次,隨著子女年齡、父母收入及物價生活水平等的變化,子女可能需要增加撫養費,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會導致其喪失調整的權利。
再次,撫養費與探望權雖無直接對等關系,但按月支付撫養費有利于促進和保障探望權的正常行使,維護離婚后子女與非直接撫養方的正常關系,尤其是在離婚導致父母關系緊張的情形下更加必要;最后,一次性撫養費是一筆數額較大的財產,其主要用途是子女生活,由于未成年人不能直接支配該筆財產,需由撫養方代管,雖然法律規定監護人不得侵害未成年人的財產,但是生活中仍是難以避免該款挪作他用等情況的出現,這將會直接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綜上,撫養費的支付方式首選為按月支付,但是如果出現被告按月支付不便,比如人在國外、在監獄服刑等,或者是不及時履行,后續可能沒有財產支付,或者愿意一次性支付較多撫養費等情況的,應判決一次性支付撫養費。方式的選擇應遵循對未成年人最有利的原則,以保障未成年人生活為首要目的,決定具體的支付方式,維護未成年人利益。
作者:馮瀟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