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年01月19日 分類:新聞中心 次數:
新聞出版總署近日下發通知,強調期刊出版單位未履行備案手續不得擅自出版增刊;非學術期刊不得利用增刊出版學術論文版。
通知指出,期刊出版單位出版增刊前,須報所在地。▍^、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期刊出版增刊應刊印“增刊備案號”,不再使用“增刊許可證編號”。期刊出版單位要自覺遵守《期刊出版管理規定》,未履行備案手續不得擅自出版增刊;不得與其他單位和個人合作出版增刊;增刊出版不得偏離正刊辦刊宗旨及業務范圍;非學術期刊不得利用增刊出版學術論文版。
通知強調,各級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將期刊出版增刊情況納入重點審讀及年度核驗范圍,對未經批準,利用增刊從事非法出版活動的,堅決予以取締;對期刊出版單位違規出版增刊予以處罰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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