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年05月03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由于業主、施工單位等合同簽訂人員專業水平、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了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中存在不規范、不嚴密等現象發生,從而加大了工程結算中的爭議,引起了審計風險。針對合同爭議問題,審計人員進行及時、妥當、合理的處理是保證政府投資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確保審計順利進行的關鍵。
關鍵詞:政府投資審計,合同,爭議問題,處理
建設工程合同也稱建設工程承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同時也是工程建設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的主要依據,其作用及其重大。但從目前來看,由于業主、施工單位等合同簽訂人員專業水平、重視程度等因素的影響,導致了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中存在不規范、不嚴密等現象發生,從而加大了工程結算中的爭議,引起了審計風險。
針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中存在的不規范、不嚴密等現象,審計人員進行及時、妥當、合理的處理是保證政府投資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確保審計順利進行的關鍵。為此,結合自身工作實際,談一下政府投資項目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及處理合同問題的技巧和方法。
一、政府投資審計中合同簽訂存在的常見問題
(一)合同訂立不夠規范。目前我國的《建筑施工合同》借鑒了國際上廣泛使用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款,主要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三部分組成,但卻存在個別項目簡單地草擬合同書,僅說明工程開工竣工日期、付款方式等內容,合同條款不全面、不完整,涉及工程結算的條款不具體。以上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嚴重影響了政府投資項目的質量,容易引起結算中的爭議,影響了政府投資審計效率。如在某道路項目合同中對結算的重要條款一字未提,從而造成了結算中人工及定額執行的爭議。
(二)合同涉及結算的條款及定額的套用明顯高于相關規定、工程量清單單價明顯高于市場單價。如在某項目審計中發現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中將本屬于部分仿古的建筑工程全部執行2008年《山東省仿古建筑工程計價定額》,造成多計工程造價200萬元。
(三)合同簽訂的總價包死價格明顯高于正常價格。建設單位合同的簽訂者因項目專業性強、施工單位壟斷性強等原因,在無法掌握市場行情的情況下以總價包死的方式簽訂的合同,出現簽訂的總價包死金額高于正常市場價格的情況。如某項目合同總價包死2800萬元,審計經過測算該項目造價應在2300萬元左右,總價包死金額大于正常價格500萬元。
以上合同中出現的這些問題,引起了工程結算中的爭議,合同中這些嚴重影響工程價款的條款,投資審計人員如果處理不好,有可能引起矛盾甚至糾紛,從而引起審計風險。
二、政府投資審計中常見合同爭議問題的處理措施
針對項目中合同爭議問題特別是涉及工程價款問題的處理,我認為應從下面幾個方面考慮:
(一)針對合同爭議問題要充分考慮審減行為的適當性,并得到相關單位的一致認可。
針對合同中明顯的結算漏洞及明顯的高于定額規定的條款,審計機關的審減行為必須是在對相關事實科學的和權威的評價的基礎上作出的,而這些條款往往因為負責簽訂合同的建設單位人員不懂定額而造成的失誤,這些失誤影響的造價往往是幾百萬、甚至幾千萬。審計人員應在規避審計風險的情況下,設好最后一道關口。所以審計人員應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找出合同中存在的問題及相關依據,有理、有據地與建設單位溝通,爭取建設單位的支持,在建設單位的支持下,得到施工單位及相關單位對結果的一致認可,從而在規避審計風險的情況下,最大限度的節省了資金,也維護了審計機關的良好形象,但在這個過程中可能要付出很多的精力和時間,多次進行溝通和協調,做好施工單位的思想工作,但取得的成果往往是最顯著的。
(二)針對合同爭議要正確行使審計機關審計監督行為,保證審計監督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
審計人員要正確行使審計機關監督行為,不能超越職權對不屬于自身職責范圍的事實和行為進行評價和處理,保證審計監督行為的合法性、適當性。針對不合理的合同條款做出的造價核減,如果多次溝通不成,施工單位遲遲不在定案表上簽字認可,這時審計人員不能將自認為正確的審計結果以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的形式出具,否則的話,很容易引起工程中的訴訟。審計機關只能根據有權機關的判定來為或者不為一定的行政行為,如果單方面的推斷合同條款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進行審計監督,與建設單位、施工等單位形成了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是行政機關依據職權進行監督管理而形成的,具有強制性,而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的經濟合同,是民事法律關系,是公法與私法的問題,一旦沖突,法院在訴訟中的判決,往往是遵照合同簽訂的結果,所以審計人員在面對法制不健全的情況下,要懂得保護自身,審計人員應該將這些事實或者行為的證據通過法定程序移交給有權機關,由其對相關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判定,或以審計報告及審計決定的形式要求建設方通過法律途徑變更項目價款,即要求建設單位提出撤銷合同和確認無效合同的申請,從而有效避免了審計機關面臨訴訟的風險。
(三)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從源頭上解決合同爭議問題。
以上合同問題之所以難以處理,是因為合同一旦簽訂,證明甲乙雙方協議達成,法律效力已經產生,在決算過程中對前期已經簽訂的約定進行改變,審計搞得是“秋后算帳”,審計后要把許多已經了結的事項重新顛來倒去,從而將審計機關與施工單位、建設單位等對立起來,如果將審計關口前移,采用跟蹤審計形式后,該矛盾將明顯趨緩,在同步跟進、全過程跟蹤的過程中,在簽訂正式合同之前審計人員對合同條款反復推敲、嚴格審查,避免合同條款的遺漏和錯誤,并細化合同專用條款,減少合同實施過程發生意外情況卻沒有應對對策的情況,尤其是合同條款中關于工程造價的計算依據、結算方式、調整方法和工程價款撥付時間、方法等相關內容應該提出明確、合理、可行的審計建議。將合同問題防范于未然,從而克服以往審不深、審不透、審不全、審而無用的局面,是從根本上解決合同問題的有效手段。
除此之外,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主體是特殊的,不能簡單歸類為民事糾紛,且政府投資項目涉及面廣、涉及金額巨大,有必要將其訴訟從民事案件中脫離出來,針對其審計監督、訴訟等出具專門的法律法規,建議相關部門進一步明確審計監督過程中一些具體的執行規定、妥善解決審計法與合同法沖突的相關矛盾,不斷健全和完善以審計機關為主體的政府投資審計法律法規,從而增強審計機關的審計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