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3年05月07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 工程索賠是合同雙方經常發生的管理業務,工程索賠雙向的,包括施工索賠和業主索賠,在實際工程中合理開展工程索賠工作,有效地提高索賠管理水平,有助于企業贏得更大的效益。
關鍵詞: 工程索賠, 索賠實例
一、建筑工程索賠
索賠是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于并非因自身的原因或者非自身所能預見的事件造成的實際損失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補償的要求。因此,索賠的性質屬于一種經濟補償行為,而不是責罰。在建筑工程的承發包過程中,由于建筑工程本身面對的條件是復雜而多變的,比如施工條件及氣候的變化、圖紙變更、合同條款變化等因素,使得幾乎沒有哪個工程的結算價格與合同價格是一致的。故簽訂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與業主為維護自身的經濟利益,在價格上的斗爭仍在繼續。在國內外工程索賠實踐中,把由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經濟補償或工期延長的要求,稱為“施工索賠”,把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違約而導致業主經濟損失的補償要求,稱為“反索賠”。
二、建筑工程索賠要有合理依據和證據
在索賠管理中最重視的就是索賠的依據和證據。沒有可靠的依據和證據,通常索賠是不能成功的,它是索賠的基礎。
(一)索賠的依據
首先,,索賠必須以合同為依據。遇到索賠事件時,工程師必須站在客觀的立場上審查索賠的正當性,認真分析合同條件、協議條款等合同組成的文件,以合同為依據來公正公平地處理索賠事件。第二,索賠必須以事實為依據,這就需要承發包雙方注意發現和收集與索賠事件有關的資料。索賠事件是索賠發生的原因,也提出了索賠的依據,因此,要求從事造價管理人員積累工程建設中與合同規范不符或超出合同范圍的事件,并協同其他當事人做好記錄和認證等工作,為索賠提供可靠的依據。
(二)索賠的證據
證據,作為索賠文件的一部分,關系到索賠的成敗,證據不足或沒有證據,索賠是不成立的。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索賠證據的基本要求包括:真實性:全面性;法律證明效力;及時性。證據的種類。證據的種類包括:(1)招標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2)來往文件、簽證及更改通知等;(3)各種會談紀要;(4)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表;(5)施工現場工程文件;(6)工程照片;(7)氣象報告;(8)工地交接班記錄;(9)建筑材料和設備采購、訂貨運輸使用記錄等;(10)市場行情記錄;(11)各種會計核算資料;(12)國家法律、法令、政策文件等FIDIC合同條件下國際工程索賠的法律研究
三、建筑工程索賠的步驟
按照國際慣例和我國建設工程合同條件有關規定,對索賠的程序和時間有明確而嚴格的規定。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承包商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發出意向通知;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后的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經濟補償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工程師在收到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于28天內給予答復,或要求承包商進一步補 充索賠理由和證據;若工程師在收到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后28天內未答復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被認可;當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地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后28天內,向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對于反索賠也可按上述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四、建筑工程索賠的分類
索賠按照對象可分為施工索賠與反索賠, 索賠是合同雙方經常發生的正常的管理業務,我們習慣上把承包商向業主提出的補償自己損失的權利要求稱作“施工索賠”,它的索賠目的主要是工期和費用,而把業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由于承包商違約而導致業主經濟損失的補償要求,稱為“反索賠”。故而工程索賠的內容也可分為施工索賠的內容與反索賠的內容。
1.施工索賠的內容
工期索賠一般采用分析法進行計算,其主要依據合同規定的總工期計劃、進度計劃,以及雙方共同認可的對工期修改文件,調整計劃和受干擾后實際工程進度記錄。如施工日記、工程進度表等,施工單位應在每個月底以及在干擾事件發生時,分析對比上述資料,以發現工期拖延以及拖延原因,提出有說服力的索賠要求。
費用索賠都是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個方面,其中要注意的一點是索賠對建設單位不具有任何懲罰性質。因此,所有干擾事件引起的損失以及這些損失 的計算,都應有詳細的具體證明,并在索賠報告中出具這些證據。沒有證據,索賠要求不能成立。
以下從本人所經辦的具體事例給予說明施工索賠。
1. 1 風險引起的索賠
根據中標施組我單位承建的某工程應于2003年2月開工,由于2003年1月起“非典”肆虐廣東地區,征地拆遷也因此受到影響:直至2003年7月1日方接到開工令,工程于7月1日破土動工。由于開工時間滯后,我標段的材料進場計劃亦需作出相應的調整。開工后材料價格正處于大幅上漲階段,我部已于當時提交了索賠意向。
在此施工期間鋼筋、砼、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價格仍高居不下,受非典等因素的影響,各種建筑材料價格還有可能繼續上漲,其上漲幅度難以預測。材料上漲造成的費用增加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根據《土建工程國際性招標文件》中第1卷第4章合同通用條款12.2款:“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如果遇到……實際障礙或不利條款,在他看來這些障礙和條款是一個有經驗的承包人無法預見的,……在遇到上述情況時所引起的費用,這筆費用應加到合同價中。”以及第1卷第4章合同通用條款70.1款:“隨著勞務和(或)材料或影響工程施工成本的任何其他事項的價格漲落而引起的款額增減,應該根據本合同條款第二部分規定加到合同價格上或從合同價格中扣除。”的規定,參考粵建價函[2003]351號、穗建筑[2003]323號文件及施工期間廣州市頒布的相關價格信息,請求對因物價上漲引起的材料價差予以調整補償。
1. 2 施工條件變化引起的索賠
根據我單位承建的某工程,水中主橋7a~12a、8b~13b段受水上施工許可證影響,一直未能開工,直至2003年12月25日才正式具備水上施工的條件,壓縮投標文件關鍵線路的施工工期184天(不包括2003年11月11日至2003年11月26日我單位利用臨時水上施工許可證作業時間16天),為此必須調整投標文件的施工總進度計劃。在工程總工期16個月不允許延長的情況下,水中主橋施工只能由流水施工改為平行施工。由于 水上施工許可證辦理時間過長,造成需增加一套頂推平臺費用,根據施工合同條款《土建工程國際性招標文件》中第1卷第4章合同通用條款12.2款及第5章合同專用條款62.3款條的規定,,我方要求索賠補償。
1. 3 工期延長和延誤的索賠
根據我單位承建的某工程整個施工用地由西往東, 12a~17a及13b~18b的橋中用地,由于2003年1月起“非典”肆虐廣東地區,征地拆遷也因此受到影響:直至2003年7月1日接到開工令后方才破土動工。進場后施工現場僅移交了B線的橋中用地,工作面無法展開;由于在我單位辦理許可證過程中,相關部門出于珠江航道通航安全考慮,對辦理以上施工許可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而航道安全論證會受“非典”影響一再延遲,導致水上施工延誤,至12月25日才拿到水上施工許可證;另一個是遇到施工用地協調的困難,使得東岸施工面于2004年1月14日場地才征用遷移完畢,延誤了工期。而當時不具備開工條件的其他場地移交時間亦未能確定。由于以上多種原因,造成我部按投標承諾進場的大量人員﹑機械發生窩工或停滯。根據合同專用條款第20.4條的有關規定,由于業主利用或占用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引起的損失屬業主風險;根據《土建工程國際性招標文件》中合同通用條款第一卷第四章42.2款:“如果業主未按第42.2款規定讓承包人占用現場,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或支付了費用……應增加到合同價中的價值”的規定,特提出:對我方按投標文件承諾進場的人員﹑機械設備但不具備工作條件造成的人員窩工﹑機械設備停滯費用予以補償.
1. 4 加速施工的索賠
根據中標施組我單位承建的某工程應于2003年2月開工,由于2003年1月起“非典”肆虐廣東地區,征地拆遷也因此受到影響:直至2003年7月1日方接到開工令。正式開工后,施工現場各施工面的展開仍相繼受阻,情況如下:第一,7a~12a及8b~13b水中主橋的施工觸及珠江航道通航安全問題,相關部門組織了通航論證后于2003年12月15日才準許水上施工,令我標段整個關鍵工序工期延誤;第二,3a~7a及4b~8b場地是三面封閉的施工用地,需拆遷5b~8b處的大樓才具備施工條件,由于其占地的補償標準與廣州市補償標準大不相同,使我標段的拆遷工作進度緩慢,導致我方無法全面展開施工,影響了施工進度。該施工用地直至2004年1月10日才辦理交地手續,致使該處的高架橋下部結構開工時間大大延遲;我部參照投標文件施工網絡對剩余工期重排了計劃,如果關鍵工序時間不變,工期按順延至2005年6月8日。
2004年11月19日,業主單位傳達了“關于加快本工程推進工作的決定”,明確市政府要求本工程在2005年1月31日實現全線貫通。據此工期要求,必須加大人員、機械設備、周轉材等資源的投入,導致這種資源的加大投入因征地拆遷原因等所致,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并且趕工期間增加的管理費用及材料采購價格上漲引起的費用增加都不屬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根據《土建工程國際性招標文件》合同通用條款第一卷第四章42.2款:“如果業主未按第42.2規定讓承包人占用現場,使承包人延誤了工期或支付了費用……應增加到合同價值中的價值”的規定。特提出:對根據業主要求2005年1月31日前工程完工而增加的人員、機械設備、周轉材料等投入費用及管理費、材料價格上漲引起的費用增加予以補償。
1. 5工程量變化太大引起的索賠
實際施工時,完成的工程量往往與設計工程量有出入,第四版FIDIC52. 3 條款明確規定,當合同價變更增減超過15 %時,允許對有效合同價進行調整,引起合同價變化的原因就是工程量的變化,主要引起的索賠有以下幾方面:第一、是承包商施工設備失調造成的損失,由于承包商在投標時,根據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所述的工程量和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確定應配備的施工設備的數量、種類、型號并據此組織訂貨,運輸進場,而工程量的大量增加,勢必要求增加新的施工機械,或增加原有機械的數量,引起承包商計劃外的投資,擴大了工程的計劃成本。如果工程量大量削減,則引起原有設備的窩工或棄置不用,導致承包商的虧損,同時,工程量的變化,還使承包商已準備好的建筑材料數量變化,引起索賠。第二,由于工程量變化引起原定工期的變化,從而引起工期延長或趕工,引起索賠。
1. 6其它原因引起的索賠
業主違約未按時支付工程款,導致承包商施工隊伍未能及時進場施工,影響工程進度等引起的索賠。
2、建設單位反索賠
反索賠是指建設單位向放工單位提出的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索賠的主要途徑:一是減少或防止可能產生的索賠;二是反索賠,對抗(平衡)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提出索賠的主要內容包括:工期延誤反索賠 、施工缺陷索賠、對指定分包人的付款索賠。
索賠和反索賠是根據不同的索賠對象而界定的,其根本目的就是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就對方責任引起的事件,向對方提出的補償要求,索賠與反索賠都必須以合同為依據,要求發生的事件真實、證據確鑿,費用計算合理、準確,責任分析要清楚,這樣對合同雙方處理起來易于接受,減少爭議和糾紛。
五、索賠管理
由于工程項目建設周期比較長,為完整、真實地反映索賠情況必須認真、嚴格地建立、健全工程索賠臺帳和檔案。索賠臺帳必須反映索賠事件發生的原因、影響程度與結果,索賠發生的時間,索賠意向提交的時間,索賠結束的時間,索賠申請的工期和金額,監理工程師審核或業主審批的結果等內容。對合同工期內發生的每項索賠事件均應及時登記,裝訂成規范完整的檔案資料,作為工程完工后工程竣工資料的
結論:工程索賠是合同管理的繼續,是工程過程中解決雙方合同爭議的方法。處理索賠的過程中,不但要善于發現和把握索賠機會,還要善于收集與整理索賠有關依據和資料。按照依合同、重證據、講技巧、樹信譽的原則,及時、準確、嚴格地按照程序進行索賠工作,這樣才能切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取得效益最大化,適應建筑市場形勢,提高建筑施工企業的競爭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