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4年01月18日 分類:推薦論文 次數:
摘要: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體制的急劇轉型,縣域農村各種性質的矛盾、利益沖突日益加劇,特別是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實施,相鄰權概念日漸深入人心,村民之間因相鄰關系發生糾紛的案件逐漸增多,農民群眾的生產、生活受相鄰關系糾紛的影響越來越大,也影響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應引起各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筆者從相鄰糾紛的概念、特點入手,分析其增多的成因,并提出自己淺顯的見解。
關鍵詞:民事訴訟評職范文,核心期刊論文發表,農村,相鄰糾紛,特點,存在問題,對策
一、相鄰糾紛概述
(一)相鄰糾紛的概念
相鄰糾紛是指相互毗鄰的兩個不動產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根據法律規定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1]。
(二)相鄰糾紛的特點
1、相鄰糾紛發案類型不斷增多,但標的額不大。
相鄰糾紛除了常規的相鄰用水、排水、共用通道外,還有新型采光、通風、空氣污染和噪聲等類型的相鄰糾紛。
2、當事人關系特殊,矛盾對抗性激烈,易引發群體性訴訟,調解率低。
相鄰糾紛案件當事人多是鄰居或同組村民,有的甚至是親戚,在生產生活中朝夕相處,難免會有摩擦。在農村,家庭觀念性較強,發生糾紛后,各自的親朋好友不積極勸阻,反而直接參與犯罪,突發性和激情性較強,不易控制,有可能形成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3、當事人維權意識較強,但法律素養不高。社區及新聞媒體的法制宣傳增強了他們的維權意識,但在訴訟中將權利片面的絕對化,沒有認識到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且多數人法律程序意識差,如缺少訴訟風險意識,一味地把敗訴后果歸咎于法院;對訴訟規則缺乏應有的了解,如因向法院提供證據超過舉證期限而敗訴,不服一審判決卻不提起上訴而是到原審法院糾纏不休[2]。
4、農村基層組織不能發揮正常作用,影響對這類案件的處理。
農村基層組織本應是黨維護農村穩定的一支可信賴的力量,但由于我國正處于經濟體制轉軌時期,各種利益矛盾交加出現,一些基層組織的作用明顯減弱[3]。主要表現在一些基層組織人員在法院審判案件調查取證、到現場調解時做“老好人”明哲保身,不敢講公道活,或者講了,也是模棱兩可,不痛不癢,無原則性的活,使一些能通過調解解決的糾紛不能以調解方式結案。
三、相鄰糾紛的成因
1、由于時代變遷或政策變更,農村房屋、土地權屬發生糾紛,違章占用問題突出。
隨著農村居民新建、改建、擴建房屋的現象日益增多,他們在建房時通常只考慮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宅基地使用面積,沒有走正常的行政審批手續也沒有顧及到相鄰方的權利[4]。因此違法占地、搭建違章建筑或違規超標準、超審批范圍建房是造成通行、通道糾紛的重要原因之一。
2、相關法律法規的滯后以及相關法律啟動程序的困難,給農村相鄰糾紛案件審理帶來困難。
隨著農村相鄰糾紛案件增多,當事人尋求法律解決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近迫切,但我國目前對于相鄰權的法律規定不夠具體明確,在解決糾紛的操作過于籠統抽象,難以及時、有效地解決此類糾紛,或解決的隨意性較大說服力不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相鄰糾紛持續發案。
3、多數農民法制觀念淡薄,缺乏法律意識。
隨著時代的發展和普法意識的提高,人們的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增強,但對個人合法權益的理解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往往忽視相關相鄰權益的“容忍”和“限制”義務,容易導致鄰里矛盾的產生。
4、受農村傳統風俗習慣的影響
在農村相鄰權糾紛中,當事人常常互不相讓,大動干戈,主要是因為傳統風俗習慣造成的。比如,有的人有屋場風水等迷信觀念,認為鄰居對風道的占用、門窗的位置與朝向對自家會有不利影響,鄰居的屋檐水滴落在自家房屋上不吉利等[5]。
5、農村鄰里缺少溝通,糾紛化解不及時
農村鄰里之間缺少溝通,在發生糾紛后又不愿對其不動產權利的使用進行必要合理的限制。人民調解委員等基層政權組織建設薄弱,在糾紛調解中的作用日漸弱化,以致大多數鄰里糾紛未能在萌芽階段得到妥善處理。在相鄰關系糾紛中,為“爭口氣”而打官司的現象比較常見。當事人在要求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卻忽視自己應盡的義務,因而調解難度較大。
四、化解相鄰糾紛的對策
1、要徹底貫徹落實國家土地、林地政策,因勢利導及時解決農民的土地、山林糾紛問題
各級政府應重視貫徹落實國家土地、林地政策,應經常深入基層發現存在著的隱性矛盾,并及時的給予解決,徹底消除農民因土地、山林糾紛導致犯罪的根源。加強對村委會土地、林地工作的管理,對于土地、山林糾紛案件應本著從快處理的原則,高度重視土地、山林糾紛的上訪接待工作,消除對立情緒,及時調解糾紛,努力把矛盾化解在當地,消化在基層。同時,要加強土地、林地承包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及時采取對策,防患于未然[6]。
2、加強法制、道德教育,著力抓好普法教育。
要使農村相鄰糾紛案件有所減少,現有案件矛盾不再激化,首選要加強普法宣傳,送法進社區、送法進村,大力弘揚鄰里之間守望相助的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依托村隊基層組織,組織農村法律咨詢服務小組,法院要抓住典型案例,通過“就地開庭”、以案說法,加強對相鄰關系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使群眾了解和認識相鄰權的性質及相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
3、充分發揮基層組織的調解作用,因人因時因地使用調解方法和形式
以調解方式解決相鄰關系糾紛,不僅能夠有效息訟止爭,有利于當事人在未來的生活與合作中和睦相處,還可以減輕上訪申訴的壓力,預防矛盾糾紛激化,穩定社會秩序。充分運用村里權威人物的力量,可以邀請“寨老”、親友、村負責人、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發動和依靠群眾,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促成案件和解。
4、規范行政行為,以事前救濟為主,以事后懲治為輔,重在教育
行政部門在審查時,應綜合考慮相鄰房屋的間距、采光、通風、安全、衛生等因素,加強對涉及相鄰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權、環境權等方面問題的審查和測算,提高規劃審批工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減少和防止因人為因素引發的相鄰關系糾紛。
5、提高相鄰糾紛當事人的個人素質和文化修養
當事人雙方的個人素質和文化修養是產生和解決相鄰糾紛的關鍵因素,如果當事人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較高,那么這類糾紛產生的可能性就不大,即使產生了也能化解在萌芽狀態。相反,如果一方或者雙方個人素質或生活習慣不好,那么雙方發生糾紛的頻率就更高,產生糾紛要解決起來也相當困難。
6、加強司法建議工作
針對糾紛中出現的規劃、審批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促使其提高規劃審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預防相鄰關系糾紛的發生[7]。
參考文獻:
[1]余斌《科學調解農村相鄰糾紛》,載于文山日報,2010年11月3日
[2]胡泰武、胡萍《淺析“城中村”相鄰糾紛案件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3]吳盛涓《農村相鄰糾紛案件執行調查》,載于廣西法院網
[4]《良慶法院就農村相鄰關系糾紛案件遇到的問題進行分析》
[5]《農村相鄰權糾紛淺析之成因》,載于高新區檢察院網
[6]艾艷萍《農村相鄰問題應引起重視》,載于法制網湖南頻道
[7]朱樂《北京市房山法院調研農村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審理難點并提出破解對策》